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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其主要思想是以拍卖理论为依据,拍卖实质是通过调节和确定市场出清价格来实现资源在竞争代理之间的均衡分配,因此可以实现价格的发现功能。确定激励机制是解决招投标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关键。从招标投标的概念中可以看出,要使招标投标发挥应有的作用,首先招标人必须具有市场属性,即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追求采购成本的最小化,这样他才有积极性去选择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或供应商;其次投标人必须要严格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以保证报价是充分竞争下的最低价;最后是当招标投标双方出现争议时要有公平、公正的处理机制和救济办法。完全理性条件下,采购者能够获得选择报价最低的合格承包商或供应商的所有收益,因此他有积极性去监督投标人,使其严格遵守市场竞争规则,投标人也有积极性去严格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否则他将不能获取该项交易的收益。但实际条件下,特别是在公共项目招投标中,没有私人主体获得选择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或供应商的所有利益,这就影响了招投标的效率;另一方面,如果政府官员与承包商、供应商串谋起来,通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等手段向政府隐瞒真实的采购成本然后由双方分享,这样在监督力度不够的情况下,采购官员就能够获得更大的利益。也就是说,如果采取串谋行为而又不会付出太大的代价,或者付出代价的概率很小,则采购官员是完全有积极性去从事这类腐败活动的。所以在以政府为采购主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政府必须给出相应的制度保障,才能保证招标投标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招投标制度的激励机制的设计也必须满足两个约束条件,一个是参与约束,如果让一个理性的投标人有兴趣接受设计的规则,投标人在该机制下得到的期望效用必须不小于他在不接受这个机制时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要使得投标人在该机制下所得到的期望收益更高,这样才能保证投标人愿意接受该机制并在其中行动。这个约束称为参与约束或个人理性约束。在招投标中个人理性约束是指业主设计的招标机制应当使承包商参与后能从中得到好处,否则承包商可能会放弃接受这个合同而去接受可以从中得到更多收益的其他合同。要实现个人理性约束,就需有一个合理的招标机制,使有竞争力的优秀企业报出有竞争力的价格,又能让这些企业有利可图,以实现业主与承包商双赢。第二个是激励相容约束,假定招标人不知道投标人的情况下,投标人在所设计的机制下必须有积极性选择招标人希望他选择的行动,在不知道投标人的情况下所设计的机制。激励相容约束是指在最优激励机制下能够使承包商在追求自己最大收益的同时也能使业主的最大收益得以实现;应使投标人有积极性按照招标人的意图进行工程建设。要实现激励相容约束,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就应成为一种激励手段,它应能促使合同双方努力去达到目标。招标人通过招标机制的设计和事后的监督机制来达到诱使投标人真实地披露信息,招投标机制的设计其实质是一种特殊的不完全信息博弈机制,招标人通过投标人之间的激烈竞争达到以最低的代价、满意的质量、合理的时间购买建筑产品,实现投资目标。论文首先梳理了从招标投标制度初步建立八十年代,我国招标投标经历了试行—推广—兴起的发展过程,到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后现在招投标制度的运行监管发展历程。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论文介绍了招投标制度的安排与研究进展,重点探讨了招投标制度中由于招投标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招投标制度难以有效的执行的问题,力图从信息显示方面解释为什么要选择招投标制度,从理论上解释要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必要,以及如何进行招投标活动主体的保护两方面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干涉也对其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现在很多工程的招标投标只是一种形式,原因就是在于政府部门对它的内部干预,在众多问题中目前急需解决的是什么?重点应解决什么问题?应该怎么样完善现在的招投标制度使其走上正规的程序和道路?怎么样使其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文章通过理论与实证研究,对这些问题一一作出解答。其中,招投标制度执行过程本身就是个价格形成的过程,由于信息无法全部揭示,导致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标方串谋或者招投标双方的合谋问题,论文还试图从制度影响理论和监管理论中解释招投标制度对于招投标活动中价格形成过程的管制,针对信息不对称,合谋等问题,如何从制度执行角度严格执法,对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作了基础性的解释,最后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①从理论与实证研究上解释了为什么要选择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制度的机理何在。②招投标者制度如何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利益?是否保护条文体系愈完备就意味着保护制度越起作用。③如何完善招投标制度克服合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