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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便从属于该用人单位,并按照用人单位指令从事劳动活动。当员工在执行职务时实施了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应由单位替其向受害人赔偿损失。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具有为员工承担替代责任的义务;另一方面是因为用人单位往往具有较个人而言更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可以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救济。但因用人单位并非实际侵权人,在其替员工向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后,通常会要求员工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这极易产生用人单位向员工追偿的纠纷。法律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具有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理应对司法实践中频频发生的用人单位追偿纠纷作出回应。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用人单位追偿权的规定立法模糊,态度暧昧,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追偿权。即使有司法解释提及了用人单位追偿权这一概念,但内容粗糙,可操作性差。立法的缺失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常会出现司法审判混乱、裁判结果不一的现象。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是否应当肯定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该项权利的适用范围边界在哪里以及如何限制用人单位追偿权等。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案例研究法及比较分析法来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罗列出当下学界主流观点,比较国外关于用人单位追偿权的立法状况,从不同角度充分阐述是否应当确定用人单位追偿权制度,并立足于我国国情提出相应建议。文章按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建议的结构对问题进行剖析。首先,本文以用人单位替代责任为切入点,简要概述用人单位追偿权相关概念以及基本特征。其次,梳理相关法律,分析用人单位追偿权立法现状。再次,对用人单位追偿权进行合理性分析,通过分析相关理论学说挖掘用人单位追偿权的价值,详细阐述在我国将用人单位追偿权以明确的形式确定下来所产生的重要作用。最后,结合具体实际情况,以用人单位追偿权的构成要件、限制和行使方式为突破口,对我国确定用人单位追偿权制度进行法律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