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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滥用是政府法治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重任。但实践证明,我们似乎并没有真正找寻到控制行政权滥用的有效手段,行政裁量权在实践中被恣意行使的情况越来越多,而最突出的是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滥用。由于行政处罚是行政权中最具代表性的权力,在社会公共管理中被广泛运用,因此行政处罚裁量权也成为了行政执法领域中最活跃的一种权力。加之行政处罚内容往往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利,裁量权一旦被滥用,不仅会直接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侵害,还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找到有效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的方式和手段。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开始兴起。应该说,裁量基准制度的兴起,是行政机关谋求处罚裁量正当化和理性化的有益尝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问题最早源于公安行政处罚实践,2004年2月4日,金华市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推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并在公安执法领域进行推行,至此开始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治安执法领域的尝试,因此,对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问题进行研究具有更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本文在对各地公安机关近年来出台的治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公安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一般理论,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兴起与发展、性质与功能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证,结合公安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引出了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必须面对和急需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一是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效力问题;二是公安行政裁量基准与法院司法审查的关系问题;三是裁量基准的规范化与实现个案正义之间的冲突问题。本文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真正实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范化与个案正义的平衡,应当从规范制定主体、规范裁量控制技术、合理运用比例原则及公开制定程序等方面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