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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权利观念强调个人的自由、平等,而忽视了社会整体的公平与正义,多数人满足于获取自由权利和政治权利,却忽视了同样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社会权利,认为社会权是一种恩惠、福祉,其意义仅限于道德或政治层面,而非法定权利。现代权利观念把社会权视为宪法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社会权蕴涵着对人的尊严与价值的深切关注,即人人都享有能过上人的尊严与价值生活的权利,并且在这种权利遭遇威胁时,公民有向国家请求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以积极的作为保证公民过上享有人的尊严的生活。对此种权利的保护,国家有采取积极措施并努力实现之义务。现代宪政对于社会权的承认,对协调公民与社会、公民与国家、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意义重大。随着贫富差距的日益增大和人权观念的逐渐深入,社会权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权当然也日益被社会所重视。作为体现对公民享有人的尊严的基本生活的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已随社会的发展而相继被很多国家写进宪法,其保护机制也越来越完善。如何从实体和程序上对其加以法律保障,就成为我国宪法学亟待研究的课题。我国在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人权状况得到了可喜的改善,其中在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的保护方面有了很大进展,但是对社会权的保护还只限于政治与道德的范畴。要把对公民社会权的保护上升到法律和实践的层面,则需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积极作为。为顺应当今世界人权发展的趋势和社会权保护的宪政潮流,并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权保护机制,笔者从宪法学的角度对社会权进行分析,从社会权的产生、内涵与性质、法律效力的理论以及各国的宪政实践等方面来阐释和说明社会权具有法律上的可诉性和司法审查的可行性,可以由法院直接根据法律规范援引这些社会权条款,对之予以保障。并立足我国社会权保护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国外的理论和宪政实践,探寻一条社会权法律保护的切实可行的实践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