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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向现代化前进了一大步。但是,传统农业在向现代农业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难题。特别是:在耕地资源总体稀缺,农户承包经营高度分散、规模狭小的条件下,如何在现行的农地基本制度的大框架下,因地制宜,通过差异性的农地制度安排,推进不同资源禀赋和不同区域的现代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的现代化同步发展。这是当前我国现代农业制度构建中必须研究、而又较少研究的重要课题。迄今为止,有关农地制度安排与现代农业发展关系的研究,聚焦于农地产权、农地规模与农业现代化的关系。大多数研究认为:目前,家庭承包责任制对农民的激励作用逐渐弱化,现实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不能有效激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只有农地私有化才可以让农民享有最完整的农地产权,才能保证农民对农地的投资持续增长,维持现代农业发展所需要的投入水平;现代农业必须在农地大规模经营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大规模经营既有利于农业机械化,又能凸显农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家庭承包责任制下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方式却阻碍了现代农业的发展。但是,笔者参与的浙江师大农村研究中心课题组,在黑龙江垦区国营农场和浙江余姚粮食功能区两地进行田野调查时却发现:黑龙江垦区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确实有益于现代农业发展;但是,规模经营并不是农业现代化的必备条件,浙江余姚在农地分散经营、规模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农地制度改革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极大提高了粮食生产的现代化水平。鉴于此,本文选择田野调查和比较研究的方法,运用经济学相关基础理论,对黑龙江垦区和浙江余姚两地的农地产权、农地规模和现代农业发展进行了研究。首先,本文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三个假设。然后,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对农地制度安排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进行阐述,并分别从农地经营规模、农地流转方式、农地产权安排三个方面,对美国、日本和中国不同制度安排进行了纵向比较分析。接着,对黑龙江垦区国营农场和浙江余姚粮食功能区两地的农地制度安排和现代农业发展进行了综合研究,运用调研经验数据,分别从两地的农地经营规模、流转方式、产权权束等方面进行比较,重点对两地的现代农业发展进程进行了评价。本文的研究结论是:1、现代农业机械的多样性和可分性,为小规模农地经营实现现代化创造了条件,加上专业化分工和农业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使农业机械化与家庭承包责任制具有了相容性。就是说,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通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协会等)的服务,农户小规模经营同样可以实现机械化作业;并且,小规模经营条件下,农业机械可以替代农村劳动力但较少排斥农村劳动力,相反,大规模农地经营条件下,由于规模作业优势明显,农业机械对劳动力有显著的排斥作用。2、农地经营规模的大小是农业现代化的条件之一,但并不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备条件。在农地面积充裕的国营农场,无疑更加有利于粮食生产的机械化程度提高,甚至可以向数字信息自动化操作方向发展;在农地面积狭小分散的地区,可以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一方面,可以通过农地流转扩大规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创新、构建完善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小农经营条件下的集约化经营,从而实现现代农业发展。3、农地制度产权安排的权利束中,农户对农地使用或经营权、收益权的关注程度,要远远高于对农地所有权的关注。对于农业生产而言,直接激励农业生产要素投入的是农民对农业产出是否具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现阶段,由于农业税及其附加税的废止,农民在“免费租金”的合约下几乎享有农地产权的全部权能(使用权、收益权、部分处置权)。家庭承包责任制合约制度以及“长久不变”的永佃权,使农户承包土地具有相当完整的类似“私有”产权的权能。只要农民享有的农地使用权、收益权权能是完全的,无论农地是私人所有还是国家所有,都不会对现代农业发展所需的要素投入产生决定性影响,不会阻碍现代农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