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JudgmentRule)是美国法院在审理公司法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审查标准。法院在审理涉及董事勤勉义务类的案件时,事先假定董事做出决策行为是出于对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并且善意地、在对相关信息必要充分知悉的基础上,依照职业义务进行商业决策,同时要求董事在决策时与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以及在整个决策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过失行为。除非指证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一方能够举出足够证据推翻前述假设,那么法院将会尊重该决策的合理性,保护董事免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当中对于董事经营过程中的具体义务规定的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在勤勉义务方面,作为审理董事勤勉义务案件中的重要制度并与勤勉义务紧密相关的商业判断规则更是处于完全空白的状态。一方面,本文通过对商业判断规则构成要件的分析,深入比较商业判断规则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理论发展状况和实践应用情况,并联系我国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发现该制度的引入完全符合经济规律自身的要求和公司与股东、董事之间的利益关系的需求,对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诉讼效率,节约社会资源等方面有着积极地作用。另一方面,引入商业判断规则这一法律制度,符合法律的可移植性和公司法的开放性特征,并根据商业判断规则在别国实践的经验和商业判断规则要件的可操作性分析得出该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从商业判断规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情况来看,我国对商业判断规则的引入不能一味照搬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而应该采取“渐进式”的引入方式,从较低位阶的立法形式做起,如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审判指导意见”的形式。另外,我国要引入商业判断规则,还要明确商业判断规则的具体标准、适用的具体程序,待各项相关制度建立起来后,再逐步将商业判断规则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最终将商业判断规则纳入我国公司法的体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