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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了“前制度”阶段(1949年-1977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旧农保)阶段(1978年-2008年)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阶段(2009年至今),目前仍在健全完善之中。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多次指出要尽快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十七届三中全会更是将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抓手。
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之所以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我国农村长期实行以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为主的“双支柱”养老保障模式已经无法与变化了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人口结构相适应。能否建立起符合国情实际和时代需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好6.42亿农村人口老有所养的问题,关系着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在本文中,笔者试图针对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农保制度的机制,以促进我国新农保工作的开展。
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现状,论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着重论述人权理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理论和城乡二元结构理论对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作用和影响,为后续写作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实证研究方面,比较了德国、日本和美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异同,分析归纳了三国制度的主要特点;探讨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比较了我国新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概括新农保制度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针对当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对策。加快构筑严密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系,中央尽快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法)》及配套政策法规,地方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方法。健全完善安全可靠的基金运行机制,拓宽基金筹集渠道,将涉农国企上缴利润和特定税种补贴新农保基金;保证基金保值增值,提高统筹层次,在强化经办部门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各级政府根据基金规模和管理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基金投资方式。实行中央统一性和地方自主性相结合的待遇调整机制,以统一替代率为标准,采取“一条标准,各自掌握”的待遇调整机制,逐步缩小新农保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异。稳妥推进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并轨,做好新农保制度与旧农保制度、农村现有特殊保障政策以及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