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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空间活动商业化发展的脚步在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新兴企业进军空间活动领域,转变了过去由政府垄断的外层空间局面。不可否认,政府依然是空间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但空间发展中越来越多的私有主体的需求也不容忽视。空间活动高投资、高风险的特点决定了雄厚的资金是私有主体,尤其是新兴企业可以参与空间活动的门槛和保障。政府参与空间活动时可以由国家财政作为支撑,但商业主体自身财力与国家相比甚是单薄,只能通过商业融资获得充足的空间活动启动资金。空间活动投资的高风险让许多投资人望而却步,唯有通过法律为投资人提供充分的保障、提高投资过程中法律关系的确定性,投资人才可能放心投资,私有主体也才可能获得资金保障。 《空间资产议定书》(“《议定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它与《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公约》”)相结合,创设了具有担保权益功能的国际利益概念,构建保护投资人(债权人)国际利益的创设、优先权和不履行救济的法律制度。国际利益概念调和了不同法律传统国家关于担保权益规定的差异,只有三种交易可以产生国际利益,其中之一即为“担保协议的担保人赋予的权利”,此即本文将要论述的担保利益,其他两种分别是“附条件买卖合同的卖方享有的利益”和“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享有的利益”。 文章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空间资产议定书》下的担保利益概念,本章目的在于明确《议定书》下的担保利益的含义。首先对担保利益的法律依据——《空间资产议定书》的制定背景及其与国际空间法公约体系的关系进行介绍,接着对担保利益的定义进行阐述,进而分析其与国际利益、担保权益概念的区分,最后指出担保利益是《议定书》重点保护的利益。 第二章《空间资产议定书》下产生担保利益的条件,本章主要对担保利益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全面阐述。首先解读担保利益形式要件条款;其次是对设立担保利益的标的物——空间资产这一全新概念的介绍和分析;然后对产生担保利益的融资类型进行介绍,其中国内贸易是《议定书》的特别规定;最后,对产生《议定书》下的担保利益的担保方式进行阐述,将谈及《议定书》“非占有式担保”限制下的可行担保方式。 第三章《空间资产议定书》下担保利益的登记,本章重在介绍国际利益登记系统的特点及其与国际空间法《登记公约》下的登记系统的关系,进而解读国际利益登记系统下的登记规则以及担保利益如何进行登记,最后是对优先规则及其适用进行阐述。 第四章,《空间资产议定书》下担保利益的不履行救济,在对不履行救济规定进行介绍的基础上,重点论述《议定书》多个债权人之间不履行救济和涉及公共服务的限制的特别规定,并分析它们对担保权人产生的影响。 通过以上四章内容的论述,最后得出结论:《空间资产议定书》为投资人的担保利益提供了完整的保护体系,它通过对空间资产的广泛定义,在时间上给予担保权人尽早的保护,登记系统和优先规则保障了已登记担保利益优先权的确定性,多种不履行救济方式为担保权人提供了实现利益的可行手段,存在物理联系的空间资产的规定为存在多个债权人情形下对抗利益之间的解决提供方案,但是,担保利益的保护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除了《议定书》明文规定的限制情形,如一般限制和涉及公共服务的限制,还有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所带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