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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为田野调查点,聚焦煤炭资源产业,探索边疆地区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国家—社会—个人三者的参与、权力互动、权力博弈给当地社会带来的冲突与影响。通过对煤炭资源开发历程的民族志描述和理论分析,阐释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虽然能带来一时的经济繁荣,而权力的博弈,往往会给当地社会造成环境污染、身体及权利的商品化等"资源诅咒"的残酷现实。尤其在2013年因吉林省内安全生产事故的频发,政府实施了强制性的长期停产和去产能政策,进一步引发了国家、社会、个人三者之间矛盾及冲突的持续上升,给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隐患和影响。本论文主要采用民族学的理论与方法,并结合社会学、政治学等研究视角,梳理资源开发的过程,探讨煤炭企业的困境与问题,为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可供参考的田野文本。全文的基本框架由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组成。第一章为绪论。阐述选题缘起及意义,研究动态、研究框架、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章,主要叙述了珲春煤炭产业的发展历史沿革及现状。珲春煤炭开采经历了清朝光绪年间的官窑开采、日伪时期的破坏性掠夺、建国后的国有集体煤矿开采,形成了目前以国有煤矿为主私营煤矿并存的产业布局。同时,经过后期的地质勘探和煤矿数量的增多,珲春成为延边区域内煤炭储量及产量最高的城市,为延边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因为2013年吉林省内连续的安全生产事故,开始了"一人得病,大家吃药"的长期政策性停产,同时伴随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下去产能政策的实施,导致珲春煤矿正面临着煤矿倒闭和矿工失业的社会现状。第三章,主要分析了与煤炭资源相关的权力分化。煤炭资源的产权制度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的,经过三个时期的变革,最终明确了煤炭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并建立了勘探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制度,这种煤炭资源的市场化机制加速了煤炭资源的私有化进程。煤炭行业的监管权由行政机关享有,随着国家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不断调整,监管权在不同时期徘徊于"分散"与"集中"的两者之间,最后形成煤炭行业由多个行政部门交叉监管的权力网络。煤矿企业拥有煤炭资源的开采权,在现代化煤矿企业的管理模式下,构建出煤矿老板、矿长、矿工的煤矿企业内部权力关系结构。第四章,主要探讨了在煤炭资源的开发过程中,政府、企业、矿工三者权力关系结构的失衡状态。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因为政府机关监管权的主体、客体因素,呈现出"强政府一弱企业"的权力关系格局,面临这种失衡的权力关系格局,煤矿企业以联合建立协会的形式构建社会权力,在与行政权力展开博弈的过程中虽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并没有达到均衡政企权力关系的目标。煤矿企业与矿工曾构建出"家户"文化氛围下的团结、互助、信任的权力关系格局,但是在现代化煤矿企业管理制度的规训下,"家户"文化的淡化导致了两者关系的疏离,形成"强企业—弱个人"的权力关系格局。正是"行政权力、社会权力、个体权力"三者之间权力关系结构的失衡,以及矿工个体权力的薄弱,导致了矿工"身体"的物化。第五章,主要阐述了因吉林省内连续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长达三年的政策性停产,以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下的去产能政策的实施,导致了政府、企业、个人不同主体的自身变革和三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事件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政府内部的变革主要体现在基层政府如何看待经济利益与承担责任风险的矛盾,企业内部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以煤炭协会为代表的社会权力失势,身为个体的矿工面临着身份的变革,体现出在煤炭行业留守还是离去的矛盾抉择。在不同主体的变革和矛盾下,煤矿企业与政府展开违法生产的抵抗,企业与矿工呈现出欠薪下的劳务冲突。"行政权力—社会权力—个人权力"关系结构的失衡并没有改善,相反,因为支柱产业的政策性关停、就业岗位和人员的流失给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基于对珲春煤炭资源开发个案的论述和分析,本论文的结论是: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在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动力基础的同时,也伴随着"资源诅咒"下的社会影响,这种影响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逐渐显现,国家权力的执行或非正常的干预会导致社会影响的发展或扩大;通过对与煤矿资源相关的不同权力主体的日常实践观察,可以证明权力关系结构的失衡加剧了 "资源诅咒"下的社会负面影响,即从微观视角下的"行政权力—社会权力—个人权力"三者之间的权力关系结构性失衡,呈现出"强政府—弱企业"、"强企业—弱个人"的关系格局,从而导致了矿工"身体"的物化;政府实施为期三年的政策性停产及去产能的政策,并没有使危机管理有序有效,反而使"行政权力—社会权力—个人权力"三者之间权力关系结构的失衡状态进一步恶化,带来了社会矛盾和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