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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分为两大块,一是总结和提炼国外信用衍生品市场运行机制及功能发挥的基本内容,二是结合国情,给出关于我国信用衍生品市场开发中机制设计与功能发挥的具体建议。根深才能叶茂,从第一个方面内容的研究中,才可以挖掘到问题的根源;理论联系实际,从第二个方面内容的研究中,才知道如何培育我们的市场。
全文的主要主要观点是:
(1)我国金融企业要想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就必须实施动态的信用风险管理;而要保证我们国家的金融安全,就有必要建立市场化配置和分担信用风险的机制。而这都依赖于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建立。基于我国信用风险尤其突出的社会现实以及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结构,我们需要优先发展信用衍生品市场。
(2)信用衍生品市场与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之间没有必然的依赖、因果或者前后联系,在其他金融衍生品还没有充分发展的背景下,我们也可以跨越其他金融衍生品,而优先开发信用衍生品市场。
(3)跟其它所有市场一样,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但我们不可能坐等所有的条件都完备了才去着手市场的开发,而是要在市场开发的同时不断地创造和满足条件,重点突破和渐进式相结合,促进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4)我国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开发战略可以用一个词来概括,那就是“多层次信用衍生品市场”,其特征是:多元化的场所选择、多样化的产品设计、多层次的参与主体、多品种的参照资产、多渠道的产品运用。所要开发的信用衍生品市场并不是一个一定要在物理上独立存在的有形的市场,而是一个跨物理市场的功能性的市场,它可以依托于其他市场和基础设施而存在。它由许多模块组成,而这些模块之间相联相通,共同构成完整的信用衍生品市场。
(5)信用风险的价格发现与信用风险的配置、管理是信用衍生品市场的两大基本功能,然而这两大功能的正常、有效发挥,均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只有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才能确保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功能发挥。
(6)信用衍生品定价(参照债项信用风险的定价)是由保险统计法、信用利差法、股票价格法等多种方法共同作用、相互促动的结果。这是指信用衍生品定价体系内部几种具体方法之间的互动关系。事实上,信用衍生品定价发生在信用风险定价体系这一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之内。信用风险定价体系至少由三部分组成,即企业债券市场对信用风险的定价、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定价与贷款市场对信用风险的定价、信用衍生品市场对信用风险的定价。信用风险的价格发现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多种渠道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信用衍生品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对信用风险的定价受信用风险其他定价渠道的约束,同时也影响其他定价渠道。
(7)信用衍生品市场上的活动由信用风险的组合定价(资本拨备从而贷款定价)和信用风险的市场定价(既包括信用衍生品市场对信用风险的定价,也包括企业债券市场对信用风险的定价)的交互作用来推动的。两种定价的相对水平将驱动市场上信用风险价格的变动,市场价格将是供求出清时的价格水平。
(8)企业债券市场与信用衍生品市场都是交易信用风险的市场,现实中两个市场上的信用风险定价是密切关联的,但是,还存在着一些偏离,反映两个市场之间的区别。
(9)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定价与信用衍生品市场上的信用风险定价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定价的合理性越强、效率越高,其对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影响就越积极,否则,将是信用衍生品市场上的交易被商业银行非理性的冲动而驱使,那么这个市场的价格发现就无从谈起。所以要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定价能力的建设,提高定价效率。商业银行定价能力建设与定价权力分配密切相关。定价权力分配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的权力,二是商业银行可通过内部评级自主确定所需监管资本的权力,两个方面都是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定价(贷款定价)权力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10)我国信用衍生品市场信用风险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在现实中遇到机制性问题的困扰。在这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之前,信用衍生品市场就难以正常发挥其促成信用风险价格发现的功能。而相关机制的完善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将是一个分层、渐近的过程。在我国信用衍生品市场开发的初期,信用风险价格发现的功能会有所淡化,而信用风险管理和信用风险配置将成为相对而言更为现实、更为主要的功能。
(11)再造行为主体、强化转型期监管,是确保我国信用衍生品市场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要更新监管理念,科学设计监管内容,实施协调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