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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政府、企业、劳动者这三方利益主体的共同努力。我国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利益的群团组织,是劳动者群体利益的代言人,代表劳动者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我国工会自产生以来根据自身使命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逐渐衍生出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这四项基本职能,工会的四项基本职能也是其职责的组成部分,工会还在此基础上发挥着党群中介、协助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等的功能。在不同的经济关系背景下,工会职责的侧重点都应有所不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化的趋势,劳资力量失衡、劳资冲突带来的社会不稳定性因素增加,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影响到了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成了与发展经济同等重要的主题,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的重要主体,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其重要任务。工会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切实履行其“维护”职责、“协调”职责、“纽带”职责、社会管理创新的职责等。工会实现其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职责的途径主要有:工会应认清自身作为劳动者群体利益代言人及“党联系群众的纽带”,积极地从源头上参与国家相关法律的建设;工会应拓宽劳动者群体利益诉求渠道、拓展劳动者群体维权方式,以有效地“切实维权”,履行好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维护”职责;工会应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积极适应市场经济,改革工会管理体制,组建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领导班子,并不断拓宽工会的覆盖面,加强工会在劳动者群体中的公信力。这不仅是工会实现其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职责的途径,更是其在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职责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