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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ert Line诉也门仲裁案的裁决引发了学者对ICSID投资条约仲裁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关注。他们讨论的焦点在投资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很少研究被申请国的精神损害赔偿。迄今也没有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反诉获ICSID仲裁庭的支持。这种现状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一个客观事实:国家很少提出该类反诉,而非意味着国家的该类反诉不可能被仲裁庭支持。梳理为数不多的相关仲裁裁决和国际投资协定、《华盛顿公约》等法律文件可知,国家的该类反诉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诸多问题。但详细考证后发现,没有哪个问题能否定仲裁庭受理并支持该类反诉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仲裁庭应当在条件成就时裁定给被申请国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部分是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概述。本文首先解释了本文单独研究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即国际法区别对待国家的精神损害和国民的精神损害的传统。然后理清了国家所受精神损害的概念及表现。最后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围绕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争议。可以看出,这些争议也是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展开的。 第二部分简要论证了ICSID仲裁庭受理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反诉的可能性。具体而言,分别探讨了国家的该类反诉满足《华盛顿公约》规定的仲裁庭管辖权要件的可能情形。其一,该类反诉是否在仲裁双方同意的范围内主要取决于国际投资协定的措辞。一些协定措辞宽泛,可以被理解为涵盖该类反诉。这种情形下投资者不能通过限制自身同意的范围来使最终达成的仲裁协议不包括该类反诉。而且,如果投资者有滥用程序的行为,那么仲裁庭就无需关注国际投资协定的措辞,仅依据一般法律原则即可行使管辖权。其二,该类反诉是否需由投资直接产生存疑。不同主张下该类反诉被仲裁庭受理的可能性不同。其三,如果要求该类反诉与投资者的原诉有事实联系而非法律联系,那么该类反诉将较容易满足可受理性要求。 第三部分详细论证了仲裁庭裁定给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事实上,投资者在日常的投资活动或仲裁程序中的确能给国家造成精神损害。依据相关国际法,被申请国有权据此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且这类赔偿并非必然是名义性损害赔偿。基于认为该类赔偿具有惩罚性的误解而否认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在投资条约仲裁中裁定给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是适当的。尽管实践中仲裁庭经常以声明性救济或费用裁定的方式取代对国家裁定精神损害赔偿,但这不能预先排除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可能性。此外,将精神损害赔偿限于例外情形是无法律依据的。 最后落脚到上述论证对我国未来参与ICSID投资条约仲裁的启示上。前文澄清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误解,我国应在此基础上正确认识并重视这类赔偿。而且,我国已签署的部分国际投资协定是允许我国提出该类反诉的。当然,在日后签署这些协定时最好能考虑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综上,本文采用了案例研究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详细考查了国家的精神损害赔偿反诉被仲裁庭受理和支持所面临的问题,并提供论据支持国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最后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了我国国家精神利益保护的可能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