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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男女婚姻又被称为终身大事,正因其在人生中的重要地位,我国从古至今对婚姻缔结的礼仪规制都十分严格。在整个婚姻缔结过程中,婚书是必不可少的证明文件。婚书不仅包括狭义的通婚书、答婚书,也包括离婚书、再醮婚书以及招赘婚书等广义婚姻文书。本文立足宋元,对广义婚书进行分析研究。首先,婚书作为一项婚约证明文件,与当时的法律规定密不可分。从宋至元,法律对婚书的约束逐步增强。宋代法律中只是认可婚书可以用来证明婚约成立,对婚书的内容格式以及婚书的法律地位、证明效力并未做过多规定。相比之下,元政府通过法律对婚书进行了更多限制:一、元政府要求订立婚约必写婚书。二、元代法律要求婚书中必须写明聘礼情况。三、元代还从立法角度确认了婚书的证明效力。此外,由于元代社会招赘婚较为常见,因而元代法律对招赘婚书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其次,本文还联系当时社会现状对婚书进行分析。首先,商品经济在宋代得以迅速发展,在经济的带动下,整个社会的观念也随之改变。讲求实用主义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想,在婚姻缔结时,婚姻论财成为一大特点,婚书中大都明文写出嫁妆的数目及多寡。与之相比,由于元代社会由游牧民族建立,元代社会中多妻现象较为多见,婚书中更为重视聘财的数量,加之元政府法律明文规定婚书中应包含聘财情况,因而元代婚书更为注重聘财。其次,由于宋朝实用主义的影响以及元代蒙古族的豪放性格,宋元两朝的特殊婚姻形式都较为多见,因而宋元两朝出现的招赘婚书与再醮婚书数量都有所提升。第三、宋元两朝的离婚书具有一定相似性,其法定离婚方式相同,因而其婚书形制也大致一样。本文通过对宋元婚书的内容,形式进行比较性研究,结合当时社会的法律规定,联系社会现实情况,不仅能够对当时社会婚姻财产以及婚姻特点进行梳理,也可为解决现代社会的婚姻财产纠纷提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