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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在时间上一般具有一致性,而一些附特别生效要件的合同,其成立与生效存在明显分离。合同成立后,特别生效要件未满足前,附特别生效要件的合同处于未生效状态。未生效合同特指处于这一过渡阶段的附特别生效要件的合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在发生时间、构成要件、判断标准、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区别,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研究未生效合同的理论根源。未生效合同具有特殊的结构。与普通合同相比,未生效合同包含控制合同生效的特别生效要件,特别生效要件可能是由法律规定的,也可能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未生效合同包括经批准、登记生效合同,附停止条件合同,附始期合同三种类型。经批准、登记生效合同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对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合同的生效进行限制。批准、登记行为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体现国家意志对合同生效的控制。附停止条件合同、附始期合同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期限,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表示对合同生效的控制。未生效合同虽然处于尚未生效的阶段,但是仍然具有一定的效力。合同效力包含评价效力、拘束效力两层含义。以评价效力而言,未生效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不能被我国现有的合同效力评价体系所涵盖,具有独立的评价效力地位。以拘束效力而言,未生效合同当事人虽然尚不负有履行主给付义务的义务,但是仍然受到合同关系的约束,负有一定的义务。未生效合同当事人除负有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义务外,还负有积极履行相关报批、登记手续促使合同生效或者依照合同约定等待合同生效的义务。三类未生效合同在拘束效力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别。未生效合同当事人所负义务在性质上为从给付义务。经批准、登记生效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报批、登记手续,附停止条件合同、附始期合同当事人不正当促成、阻碍条件成就或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所享有的利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未生效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