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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在两个世纪以前,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就指出“审判的艺术实际上只不过是利用证据的艺术罢了”,这种观点虽然不无偏颇,但却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证据运用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证据是诉讼的灵魂,诉讼的过程就是证据运用的过程。侦查是搜集证据的活动,审判是研究证据和判断证据的过程,裁决是在对证据审查后依据证据所作出的结论。所以,恩科里·菲利说:“搜集证据,研究证据并判断证据,这就是刑事诉讼所应表现的全部内容。” 证据的基础性决定了它在刑事诉讼中独一无二的地位,然而不同的证据类型有其不同的内在规定性和不同的特点,其中证人证言由于涉及到人的因素,使其在证据领域中成为最为复杂的证据类型。伴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如何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已凸显为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同时又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证人证言的复杂性、重要性和艰难性激起了笔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当对它进行了进一步研究和了解之后,我深切地感到,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针对造成其复杂性的原因——人的因素即提供证言的主体——证人给予有效的规范。虽然,任何一个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规范是法律的细胞,而权利义务又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但是证人法律规范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该如何规范?目前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研究得很不够,立法中虽然有零星的规定,但往往是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失衡,既使刚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这一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由此,笔者选定以证人权利和义务作为切入点探讨刑事诉讼证人制度。 本文由三章组成,第一章是证人的内涵和外延,它是本文进行讨论必须首 先明确的基本问题,笔者对我国目前关于证人概念的通说所确定的证人的内涵 和外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主张在研究证人制度时,兼采广义和狭义的证人 概念是探讨不同问题的需要;第二章是证人的资格,其重点是明确我国对证人 资格的限制;第三章是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它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本章在比较 研究西方国家证人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证人权利义务规范进行反思,继而提 出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