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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业属于传统的公用企业范畴,20世纪80年代前,因其自然垄断的属性而被各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然而,从80年代初以来,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对传统的支持电信服务业垄断经营合理性的认识进行了反思,电信业垄断经营弊病丛生,国际电信业开始向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的方向发展。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全球化,中国电信服务业也面临着反垄断的巨大挑战,因此,顺应国际电信业的发展趋势,对中国电信服务业进行反垄断的改革已是势在必行。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电信服务业反垄断的理论基础。电信服务业属于传统的公用企业范畴,因此公用企业反垄断的理论基础对于电信服务业同样适用。自公用企业产生起,有关公用企业反垄断的理论就相伴而生,由于人们对公用企业垄断经营合理性的认识上的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公用企业反垄断理论,主要有自然垄断理论、公共利益理论和可竞争市场理论。自然垄断理论是从适应公用企业自然垄断性的需求和矫正公用企业垄断经营的弊病的基础上来论证政府管制的理论。公共利益理论是由美国弗朗西斯·亚当斯和布兰代斯两位法官所提出来的,他们认为政府管制的目的是控制被管制企业对价格进行垄断或者对消费者和劳工滥用权力,政府可以代表公众对市场做出一定的理性计算,它不仅在经济上是富有成效的,而且促进了整个社会的改善。可竞争市场理论则认为市场的活力来自于竞争,只有竞争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垄断排斥和限制竞争,因而使竞争机制无法实现,从而需要制度性规则来维护竞争秩序的正常运行。以上三个理论是电信服务业反垄断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中国电信服务业现阶段面临的困境。为了顺应全球电信业的发展趋势,中国从90年代初开始电信改革,至今已走过了10多年的历程。然而,中国电信服务业的改革并不彻底,加入世贸组织对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其弊端更加突显,现阶段的中国电信服务业面临着竞争不足、产权单一、价格形成体制以及监管体制亟待改革等各种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反垄断改革,从法律上对其进行调控,从制度上由政府对其行为进行规制。第三部分是通过对中国电信服务业反垄断的立法模式分析后而作出的合理选择。中国现行涉及电信服务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很多,但普遍立法层次偏低,缺乏权威的基本法律制度,法律体系内部也存在冲突和不协调,因此应该选择一个可操作性强、规定协调统一的立法模式。分析中国电信立法的现状,《电信法》和《反垄断法》并存模式是明智的选择,此种模式下的法律体系应以宪法为根本,以《反垄断法》为中间层次立法,下有通过正当立法程序颁布的电信业的基本法——《电信法》。第四部分是对中国电信服务业垄断的法律责任体系的构建。电信服务业的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会引起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经济法责任。中国现行立法中对电信服务业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着立法形式过于分散、民事责任规定过于抽象、行政处分收效甚微等问题,中国未来相关法规应当构建一个适宜于中国国情的法律责任体系。具体包括:民事责任建立双倍损害赔偿制度,法律责任非刑事化,行政罚款为中心,经济法律责任作为有益补充。第五部分是对中国电信服务业具体改革措施的探索。就具体措施来说,中国电信服务业改革有两个方面:一是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另一个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前者的重点在于放开市场准入、建立独立的监管制度和规范价格管制,而要实现后者的关键途径就是构建多元化的产权主体,即吸收民间资本和引入国际资本,对中国电信服务业进行民营化改革。而民营化改革的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需要加强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