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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任何法律关系的调整和法律行为的实施,其背后都应当存在着对各种冲突和利益进行的评价和选择,评价和选择的标准决定于不同的价值取向。现代刑事诉讼追求人权保障,但人权之光应普照所有的诉讼参加人,尤其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更是将被害人列为一方当事人,并赋予被害人各项诉讼权利,从而确立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也是刑事诉讼机制科学、公正的价值体现。然而,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立法、司法现状,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却不尽如人意,存在着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严重失衡的问题。本文拟就如何加强、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构建本土特色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进行粗浅的考证、论述。全文共分六个部分: 引言。简要叙述了论题的立意、创作动机及创作方法,即衡平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运用法律实证分析、借鉴与比较的方法。 第一章,被害人权利概述。首先从不同学者对“被害人”概念的不同界定进行考证,借鉴采用了“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其同时具有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客观性、被侵害权益的合理性、权益的被侵害的直接性、诉讼当事人性、与证人身份的重合性等特征。并以诉讼性权利、防御保障性权利、救济性权利为类型,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内容进行了说明。同时对加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意义进行了阐释。 第二章,被害人权利的历史沿革。以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演变为线索,分析了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历史沿革:在原始社会及奴隶社会初期,被害人处于刑罚执行者的地位;至奴隶社会中后期,演变为犯罪起诉者和控诉者;随着国家机器的不断强大,在封建社会被害人逐渐丧失了当事人的地位,成为“被遗忘的人”,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严重失衡;经历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到八十年代中期,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与地位再度引起关注,在诉讼中的受保障程度也得到了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