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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已广泛应用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等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社会管理、经济发展与人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然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为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被大量收集和利用的个人隐私和信息数据亦使公民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都近乎“透明”地暴露在网络环境中,极其容易地透过各种途径遭到泄露、跟踪、监视和干扰,公民的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如何解决公民在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利所面临的“隐私不保”问题,如何有针对性地对网络隐私权提供完善有效的法律保护,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当前,随着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和《网络安全法》的陆续颁布,对隐私权及在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利的法律保护得以逐渐完善,但总体而言,仍然存在缺乏独立性专门性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明确具体的网络隐私权的主体保护责任、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救济途径不够完善等问题。同时,我国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自律保护仍处于探索阶段,未能充分发挥其的自律作用和效果。文章主要通过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基本理论解说、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域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及其利弊和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的思路等四个方面,深入分析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发展趋势,研究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机制的完善方向,并结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得出应采用以“专门性法律保护为主,行业自律与协作监管为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为本”之综合性保护模式,实现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权利保护,达到网络隐私权维护和网络产业发展的双赢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