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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资格刑主要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种。这种内容的单一性和适用范围的狭隘性限制了资格刑功能的充分发挥。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资格刑的认识尚不完善,与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际上刑罚发展的趋势相悖,妨碍了资格刑功能的发挥以及我国刑罚体系的科学化,因此本文试图就我国资格刑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资格刑的起源与发展,资格刑的概念以及资格刑的目的与功能。认为资格刑在国内外的起源不同,近代意义上的资格刑是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8条规定的“剥夺公权”。重新界定了资格刑的概念,认为资格刑是国家禁止犯罪人将来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其所犯之罪相关的活动或行使相关权利的一种刑罚。并分析了资格刑的目的和功能;第二部分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分析资格刑的合理性和局限性。从而得出不但要保留资格刑,还要顺应刑罚发展的趋势,完善资格刑。第三部分从我国资格刑的立法现状来分析我国资格刑的优点及缺陷。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我国资格刑的问题。论述了我国资格刑的性质。反思我国剥夺政治权利的历史,可以发现我国的资格刑的性质发生了错位,其政治意义超过了资格刑的法律意义。故要对资格刑的性质重新定位,还其本来面目。 第四章论述了完善我国资格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而最后提出了在刑法中应增设新的资格刑的一些建议,进而从适应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建议我国应设立资格刑的适用制度。包括资格刑的减免制度、资格刑的复权制度、资格刑的分立制度、资格刑的监督考察制度和资格刑的缓刑制度。 结论:资格刑的立法不是一蹴而就的,许多具体的问题还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才能找到规律,作出科学的规定。本文主要通过对资格刑概念的界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