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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与其他事物一样,是质与量的统一。犯罪的质就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量就是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两者都是犯罪固有的规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数量界限,是犯罪的度,是犯罪质与量的统一。当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临界点”,即达到了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就构成了犯罪。对犯罪的定性分析就是对犯罪质的规定性即社会危害性的分析,对犯罪的定量分析就是对犯罪量的规定性即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分析。犯罪数额是对犯罪进行定量分析中的重要因素,对于区分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借鉴国外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犯罪数额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刑事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五部分,约五万字。一、犯罪数额概述。在刑法学界,对什么是数额、数额与数量的关系问题,争论不断。笔者认为,在刑法中数额与数量是同质的,两者都是试图从“量”上说明某种物质的规模,实际上就是指代其社会价值。只是数额侧重于将物品折算为货币的价值量,数量侧重于物品的自然存在量,二者都在于说明其“质”的规模。在本部分,笔者以数额与数量为前提,提出犯罪数额是指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能够反映该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以货币或者其他计量单位为表现形式的某种物品的数量或者其经济价值量的观点。犯罪数额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与犯罪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能够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可计量性、经济利益性。犯罪数额可分为开放性数额与封闭性数额、实行数额与结果数额、定罪数额与量刑数额,这种分类方式可以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务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本部分还回顾了中国古代刑法中从先秦至清犯罪数额的体现——计赃论罪,并对我国刑法“既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与外国刑法“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比较。二、犯罪数额的理论依据。本部分以犯罪概念作为犯罪数额的理论前提,我国的犯罪概念既包含犯罪的实质内容也包含犯罪的形式内容,既有定性因素又有定量因素。定量因素没有改变行为的性质,它是为刑罚服务的,犯罪数额便是这种定量因素的典型体现,对于犯罪而言它只是定性因素的一部分。《刑法》第13条“但书”之规定是犯罪数额的总则性规定,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数额的存在基础。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为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这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要求对是否构成犯罪的行为要进行综合性评价,且应一次性完成。这种综合性评价既有对犯罪的实质性评价也有对犯罪的形式评价,既有定性的评价也有定量的评价。犯罪数额有其独立的性质,它既不是客观处罚条件,也不是独立的违法性评价要件,犯罪数额是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的表征。犯罪数额的理论基础是可罚的违法性,它包含实质的违法性、违法相对性和刑法的谦抑主义。三、犯罪数额与定罪量刑的关系。本部分首先以犯罪数额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为视角,对犯罪数额在定罪中的作用进行了归纳总结,主要体现在犯罪数额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选择要件或与其他情节一并作为构成要件;其次分析了犯罪数额在我国刑法中的量刑作用,根据不同的数额标准设计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确定罚金刑的适用或者根据犯罪数额大小确定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适用方式;最后文章重新解读了犯罪数额与犯罪情节的关系,犯罪情节包含犯罪数额、犯罪情节与犯罪数额并列、犯罪情节与犯罪数额的转化。四、犯罪数额的计算。笔者在本部分提出犯罪数额的计算应当遵循统一计量原则、客观实际原则、现时现地原则和价格中等原则。针对法学界对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计算存在的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应当在采用犯罪总额说的前提下结合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其犯罪数额。对未遂犯犯罪数额的计算,应区分行为人对犯罪数额的罪过程度,若行为人对犯罪数额有明确故意的,其犯罪数额为行为人进行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所指向的数额,若行为人对犯罪数额有概括故意的,其犯罪数额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具体指向的数额。连续犯犯罪数额应当在法定的追诉时效内累计计算,针对同一对象的重复性侵害行为的犯罪数额的计算,若对象为种类物,则累计计算犯罪数额,若对象为特定物,则要视情况具体分析。五、犯罪数额的立法现状及完善构想。在本部分,笔者全面审视了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犯罪数额的规定,揭示了因犯罪数额标准选取不当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数额具体化的主体具有多元性、数额具体化的拘束力产生了冲突、犯罪数额具体化的结果不一样、犯罪数额因地方化导致具体标准不统一、同种犯罪中单位犯罪数额高于自然人犯罪数额、近似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数额高于一般自然人犯罪数额等。笔者提出应当以犯罪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的一定倍数”为参数来统一犯罪数额标准的设想。具体设想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刑法典中有关各类犯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概括性规定统一进行立法解释,具体规定为犯罪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的一定倍数。犯罪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最低工资,可以真实地反映体现某一地区的经济水平,而且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能较为准确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权威数据,不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统计测算有关数据,减轻了司法部门的工作负担。最后,本文也对我国现行《刑法》中涉及犯罪数额的相关条款进行了梳理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