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12年起,我国互联网金融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逐渐兴起。经过近三年的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一个包含第三方支付、P2P、众筹、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在内的金融体系,有效的改善了传统金融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市场效率较低、投资手段不足等问题。近年来,我国众筹融资在宽松的政策环境以及巨大的市场需求推动下快速发展。截止2014年底,我国累计有127家众筹融资平台,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众筹网、大家投、青橘众筹、京东众筹、百度众筹等。然而,在众筹发展过程中,由于法律与制度上的限制与缺失,自身模式创新中的失败,信息泄露带来的信任危机以及金融长尾风险等问题,有的众筹平台进行了转型,甚或出现了停运的现象。基于众筹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为了规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利益,需要在众筹行业中引入监管。本文首先对互联网金融以及众筹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和分析。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先进的信息技术,将“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全面渗透到传统金融业中而衍生出来的具有互联网理念和精神的金融业态或者金融服务模式。众筹则是互联网金融中的新锐,融资者通过互联网展示自己的产品或创意以获得所需资金,最后以实物、利息或者股权的形式回报投资者。其中,以利息形式回报投资者的众筹模式即P2P网络贷款,已从众筹中脱离出来,逐渐发展成为一个较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仅为股权众筹和商品众筹,而不包含P2P网络贷款。其次,笔者分析了众筹融资监管的特殊性,法律与制度风险、模式安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以及长尾风险等是众筹融资监管特殊性的原因所在。通过对众筹的发展、监管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在众筹监管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譬如,众筹融资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配套法规的缺位;监管主体、对象、范围不明确;风险监测、预警、处理机制缺失;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到位,执行力不足;行业自律组织体系、自律规范缺位;媒体对市场参与者和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监督力不足,缺乏独立性等。针对目前我国众筹融资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需要构建一个包括法律监管、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监督以及媒体监督在内的监管体系。关于如何有效构建众筹融资的监管体系,在借鉴国外对众筹融资监管经验的基础之上,笔者建议:一是加强基础法规立法、修法工作,制定和完善众筹融资配套法律体系,补充制定互联网行业法规;二是明确监管主体及其监管职权,建立众筹融资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调监管;三是加快众筹行业自律组织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自律组织行业保护、协调、监管的能力;四是完善媒体监督方面的法规,提高新闻媒介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