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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又叫政府预算或财政预算,是以立法形式批准的国家财政收支计划。它是国家制度下的产物,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和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预算本质上不是政府自家的事,而是全社会、全体国民的共同之事,所以它应该叫“公共预算”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草案编制、预算审批监督和预算管理执行的基本法律,是财政预算领域内的根本大法。修订和完善预算法不仅是做好预算审批监督和预算管理执行的根本前提,而且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制的构建和完善。缺乏法治的预算运作,对一个国家来说,其代价是巨大的,会导致大量稀缺的公共资源不是惠及每个公民而是为少数人服务,不是扶助社会弱势群体而是被用作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领域。事实证明,中国现行的预算法无力阻止诸如此类现象的发生。政府在进行财物分配,资源配置的过程中,所做的每一件都要通过预算法规定,该做的要做好,不该做不能做,否则就要承担预算法律责任,以控制政府的公权力随便使用。预算法律责任制度是预算法律制度的最后一环,其通过追究违反预算法义务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矫正预算违法行为。一方面,成熟的经济法理论,需要有自己的理论体系。预算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努力提高其“理论自足性”。依据一般法治原理,违法行为发生后,追究主体应依据“法律责任”的预先设定对违法主体进行制裁。另一方面,当预算主体不当行使权力时,势必侵害到国家的财产权或整个公共利益,若不及时予以纠正和救济则可能使得纳税人群体对法律的整体信赖度降低,由此影响到预算法的权威,增加预算法实施的难度。由此可见,研究预算法律责任制度意义重大。本文以主体、行为、责任的逻辑结构对预算法律责任进行研究。本文第章以预算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入手,阐释了预算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种类及理论依据,为预算法律责任的研究提供理论准备。接着,第二章从我国现实出发,分析我国预算法律责任制度的现状、缺陷和成因,突出研究的可行性和迫切性。由于预算主体角色的不同,第三章拟通过对预算过程中的预算编制违法行为、预算执行违法行为、预算调整违法行为进行类型化归纳,从而落实相关预算主体的责任,第四章试图通过重新构建预算法的责任形式,寻求预算法多元化的实现机制。最后,在预算法律责任的实现上,考虑到外国设立独立财政法院或者审计法院的经验和我国未来可能的改革,第五章提出设立专门审计法院的设想;另外实践中,公益诉讼机制建构的缺位,使得许多本应通过公益诉讼途径解决的问题不得不借助已有的私益诉讼模式来解决,但是由于预算法的很多问题较为宏观、抽象,较之纳税人通过私人名义提起私益诉讼的可能性要低的多,致使预算法律责任追究机制难以贯彻,所以,第五章在预算法律责任多元化的实现机制中重点研究经济公益诉讼,希望能为预算法接近司法提供较为彻底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