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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简单的说,就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诉讼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为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历史悠久,内容复杂,而且例外繁多。 本文选择传闻证据规则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证据规则是诉讼实践中可操作的规则,研究证据规则,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极大的现实意义。我国学者对于刑事诉讼中传闻证据规则的专项研究目前基本属于空白,本文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系统、深入地研究和阐述了传闻证据规则,力图能够填补对该项证据规则研究的空白,也期望能够对正在进行的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修改以及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论文第一章术语辨析。详尽分析了作为传闻证据规则核心概念的传闻和传闻证据这一概念,并对于相关概念如多重传闻、传闻中的传闻、非传闻、传来证据等作出辨析。指出,长期以来,在普通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中,传闻证据的定义呈现多元化,五花八门,莫衷一是,并没有一个所谓标准的答案。但是,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无论如何定义传闻证据,其基本要素都是一致的,即传闻证据必须是一项陈述;该陈述是在法庭之外作出的;传闻证据是一项主张,并且旨在证明这一主张的真实性。至于传闻证据规则,笔者将其定义为:如果一个证据被认定为传闻证据,并且没有法定例外情况可以适用,则该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 论文第二章传闻证据规则的起源和发展。按照时间顺序,梳理了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过程,将其分为三个时期:16世纪中期的起源时期、17至18世纪初期的重大过渡时期、以及18世纪之后的巩固时期。对于传闻证据规则的发展,在本章中,笔者将其限定为传闻证据规则适用范围——即其外延的发展,并不包含传闻证据规则例外的设立和发展变化(有关例外的设立、发展和变化在论文第六章作详细论述)。指出其适用范围的发展经历了从适用于明示陈述(明示口头陈述、明示书面陈述、明示非语言行为)到适用于默示陈述(默示口头陈述、默示书面陈述、默示行为陈述)的过程,现代更扩展到电子传闻证据,同时指出了英国和美国的不同作法。在本章中,笔者还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相关规定的历史发展及其与普通法系的不同。 论文第三章联合国文件及外国证据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对当今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