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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因应裁厘需要,开始正式征收营业税。依营业税法规定,该税本应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但在当时之条件下,地方政府及工商团体竟不顾中央禁令,私下签订包征协议,普遍由工商团体代征甚至包缴营业税,以稳定裁厘后的地方财政,使包税制呈现出“团体包税”的新形态。此种情形虽然不单独存在于营业税的征收过程中,但以营业税包征最为普遍。此现象的内在成因十分复杂,涉及中央、地方、工商团体间的利益纠葛及平衡问题,亦说明国民政府建立现代税收国家的努力遭受顿挫。本文在导言和结论之外,共计四章。导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原由及学术前史进行归纳,并说明本文写作思路。第一章简要对中国古代和西方古代的包税制形态进行研究,中西包税制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在实施办法上仍有所区别,其弊端则为中西所共识。第二章讨论营业税的兴征及其存在的问题,营业税法的不健全、政府税政能力的低下使营业税中发生了较为普遍的代征包征行为,但这一行为与中央进行税法改革的方向是相背离的。第三章深入分析包税制的内在原因,并对各地包税的方式进行分析。第四章从中央、地方、商人团体的三方关系出发,讨论包税制中各方的利益博弈。在结论部分,立足于比较,对近代商人团体包税的特殊形态进行归纳,新兴的商人团体参与包税与传统的个体商人包税存在较大差异,在当时条件下对于工商界来说具有一定的正面效应,但在国家税法的角度而言,则不符合长期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