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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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契约在凸显人之程序主体性、促进诉讼经济性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过去,受制于经济体制及诉讼模式,民事诉讼契约制度在我国的建立阻碍重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和诉讼模式的逐渐变化,民事诉讼契约制度有了生存的土壤,我国学界开始对其进行研究。但是,我国理论界对于这一制度的关注与探索开始时间较晚,现有研究成果较少。我国目前关于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立法总体上呈现出鲜明的零散性和不全面性,未能体现制度全貌。立法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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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契约在凸显人之程序主体性、促进诉讼经济性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过去,受制于经济体制及诉讼模式,民事诉讼契约制度在我国的建立阻碍重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和诉讼模式的逐渐变化,民事诉讼契约制度有了生存的土壤,我国学界开始对其进行研究。但是,我国理论界对于这一制度的关注与探索开始时间较晚,现有研究成果较少。我国目前关于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立法总体上呈现出鲜明的零散性和不全面性,未能体现制度全貌。立法与学术研究的不足并不能阻挡司法实践中相关争议的涌现,不同法官对这一问题的认定与裁判方式大相径庭。实践的迫切需要呼唤着立法的完善与学术研究的深入。除绪论和结论之外,本文正文从以下四部分展开。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民事诉讼契约的概念、沿革与价值,旨在为后文研究奠基。首先,第一部分明确了民事诉讼契约的概念。其次,第一部分概述了民事诉讼契约在域外与我国的发展历程。最后,第一部分论述了民事诉讼契约的价值,民事诉讼契约能够更好贯彻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实现程序设置的共性与当事人个性需求之间的平衡,还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与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本文第二部分考察了我国关于民事诉讼契约的立法与司法现状,提出了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从立法方面来看,关于该制度的现有规定呈现出零散性,且对于其类型的规定不全面、未对效力及审查标准等关键问题进行规定;从司法实践方面来看,我国目前对于法未明文规定的民事诉讼契约争议较大,司法裁判中认定不一。立法和司法中问题的成因,主要归结于对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合法性和性质这两大基本问题没有厘清。因此,本文第三部分明确了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理论前提。首先,第三部分对该制度的合法性进行了正当性证成,民事诉讼契约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公法属性,也不会损害程序的安定性与权威性。其次,第三部分对民事诉讼契约性质的学说进行了梳理,指出了私法行为说、诉讼契约说、区分说的不足之处,得出应将民事诉讼契约的性质认定为诉讼行为的结论。本文第四部分研究了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契约制度的具体方案,旨在解决目前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首先,第四部分提出了构建民事诉讼契约制度应遵循的立法体例;其次,第四部分明确了民事诉讼契约的成立要件;再次,第四部分明确了民事诉讼契约对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最后,第四部分提出了对于民事诉讼契约类型的完善建议,应规定证据契约及放弃型诉讼契约,并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诉讼契约秉持开放性态度,为其设置一定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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