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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创新性国家的建立,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竞相迸发,专利数量日益增多,在此过程中,专利侵权案件数量大增。尽管中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重视专利权的保护,但是现行专利法补偿性赔偿方式仍不能达到遏制侵权的目的,因此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专利法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在最新的《专利法修订草案》中明确在《专利法》中引入这一制度,但还存在很多问题,缺乏可操作性。在本文中,笔者通过研究分析国外专利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和其自身存在的特点,论述在我国专利法在侵权部分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最后,总结在构建这一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本部分阐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这一制度的研究目的与意义在于完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提升国家专利保护水平,并对有关惩罚性赔偿和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方面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本文难点在于惩罚性赔偿作为舶来品,如何才能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除此之外,克服目前最新草案中的不足,对赔偿金计算方式以及主观要件的明确也是一大难点。在本文论证过程中笔者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第二部分通过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情况进行研究,明确该制度是在专利法领域内适用的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兼具准刑罚和经济法属性的民事法律性质,具有惩罚、补偿、遏制、激励以及鼓励市场交易的功能,其中惩罚与遏制功能为最根本的功能。该部分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进行分析,除了一般侵权赔偿构成要件之外,还须具备主观恶性和填平性补偿的基础条件,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它与补偿性赔偿的关系是既有区别,又密不可分,惩罚性赔偿是建立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的。第三部分是对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及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因为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较完善、适用惩罚性赔偿较为成熟,研究美国必定会对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计提供有意义的经验,如中国可以对故意侵权的认定标准予以吸收借鉴进而完善该制度。与此同时,大陆法系的德国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为我国引入该制度予以启示。台湾地区对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在立法上经历了否定、肯定、再否定、再肯定的过程,曲折的过程表明了台湾地区认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较高呼声。在专利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已是时代的趋势,中国应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有益立法经验。第四部分通过研究分析关于现行专利侵权赔偿制度的立法状态,在现行专利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在中国可能存在的争论,参考专利权以及侵权行为的特殊性,阐明我国专利法引入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可行性问题予以说明。通过展开中国专利法惩罚性赔偿立法的现实状况以及专利侵权范围内的适用情况,探索在我国该项制度的发展方向。第五部分提出中国在设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明确了主要适用条件为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造成损失以及惩罚性赔偿应依被侵权人的申请。本部分还对赔偿金的基数以及倍数予以明确和分析,此外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进行适当限制,以防止出现自由裁量权的恣意行使以及恶意诉讼的现象。最后对最新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这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笔者主张侵权责任法中应当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地位,草案应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故意侵权的判定标准做出详细说明,及时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解决法律适用中不明确的问题。同时,应当认可专利管理部门的判定权,并且应将惩罚性赔偿条款规定为强制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