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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的司法改革,唤起了民众权利意识的高涨,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其中不乏多数人提起诉讼。如何使多数人的纠纷能用便捷、经济又不失公正的诉讼规则进行,是当前学界热议的话题。其中,共同诉讼制度作为解决多数人纠纷的基本制度的作用在实务运作中却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这与立法对共同诉讼制度规定的非精密性与理论研究的不充分有关。而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涉及当事人追加、诉讼程序保障等问题一直不能很好的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难题,使得实务遭遇立法模糊与理论冲突的尴尬境地。本文对必要共同诉讼类型的研究,重新梳理了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运用基础理论来对现实中的案件进行识别,以求能使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划分,从而在保障程序公正的条件下提高诉讼效率。本文开篇的导论将对研究必要共同诉讼分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作出归纳,对本文的研究依据、国内外的研究成果作出梳理,并提出希望解决的问题。在正文部分将从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况入手,比较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介绍必要共同诉讼的历史渐变以及成立要件。通过分析必要共同诉讼涉及的诉讼法基础理论——诉讼标的理论、诉的主观合并理论、当事人适格理论、以及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理论,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分类奠定基础。第三部分,对两大法系关于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概念梳理、历史沿革以及立法及判例学说的影响进行综述,可以窥见两大法系在必要共同诉讼分类研究的不同之处,分析必要共同诉讼分类的形成原因,以及这些具体的内容在该国的运作。通过对比,结合我国现阶段的研究状况,发现差异。第四部分,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的结合。通过比较立法及司法解释与涉及必要共同诉讼分类的现实问题,设定必要共同诉讼类型的基本立场。第五部分,构建我国必要共同诉讼类型的基本思路。对我国现阶段的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进行抽象总结与具体概括,并对相关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