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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与刑罚分别作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两者之间的关系复杂,具体表现为,在法律实践中既存在显著区分,又易发生适用竞合。在法律实践中,面对普遍存在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现象,如何选择和适用行政处罚与刑罚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分析了行政处罚与刑事措施的区别,具体表现为:实施主体不同、适用对象不同、惩罚程度不同、适用程序不同和发挥作用不同等。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两者的区分是显而易见的,很难出现两者适用竞合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法律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法律实践中,造成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的原因有哪些?从立法上来看,立法的抽象性、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标准缺失以及行政法与刑法稳定性差异都是造成两者竞合的重要原因。从司法上来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统一执行标准的缺失、沟通交流机制的不完善以及监督检查机制的不完善等也都是造成法律实践中两者竞合的重要原因;其次,理论界和实务界,针对两者竞合问题,存在三种不同观点,即“合并适用”、“选择适用”和“并科适用”,其中,行政处罚与刑罚的选择适用和合并适用在法律实践中被运用较多,继而由此产生了,行政处罚与刑罚选择适用的标准问题以及合并适用后处罚的先后顺序等问题,特别是后者,已给法律实践带来巨大困扰;最后,针对造成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的立法、司法原因,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上出发,从而改进和完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途径,实现两者的有机衔接。第三部分,主要是基于第二部分中,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合并适用问题,分别从合并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与刑罚的优先顺序、刑罚适用后行政处罚的适用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主体和行政犯罪行为的唯一性、违法行为的双重性、处罚种类的异质性和处罚的双轨行等是合并适用的前提条件;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时,“刑事优先”原则有着较多的合理性;在“刑事优先”原则下,刑罚适用后,行政处罚如何衔接呢,在法律实践中,可以分别从程序和刑事处罚的结果从发,实现刑罚后行政处罚的合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