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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总结概括了法院调解的涵义,这项工作是在以下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1、考察中国法院调解的渊源和流变,包括中国古代的官府调解、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院调解和新中国的法院调解;2、比较分析其它国家(地区)的相关制度,包括台湾地区的诉前调解和诉讼上和解、日本的民事调停和诉讼上和解、德国的诉讼上和解、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和诉讼上和解以及英国的诉讼上和解;3、探讨法院调解制度的价值,认为其主要价值应当包括自由、效率、正义和秩序,应在各价值要素间进行科学衡平;4、阐述法院调解的主要社会功能,包括纠纷解决功能、节约司法资源功能和人际关系调整功能。最后提出法院调解的范畴应当涵盖所有由法院主持的调解形式,不论其称谓有何不同,也不论其是否发生诉讼系属。接下来,本文分别论述了法院调解的两种形式,即法院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上和(调)解的法律性质,认为前者属于非讼事件,后者应为私法行为与诉讼行为的竞合。在“法院调解原则论”中,本文首先论述了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当是属于制度范畴,而不宜列入基本原则体系。接着文章对法院调解制度中应当贯彻的原则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进一步强化自愿原则,取消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合法原则,增加向公众不公开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在“结构论”中,本文对法院调解中的当事人、调解人和其他人等各个结构要素逐一进行了分析,指出应当以合意形成机制为中心,实现各结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第五部分“协调论”主要探讨法院调解同其它纠纷解决方式,尤其是同审判和人民调解之间关系的优化整合,提出应赋予纠纷当事人充分的民事程序选择权,并以此作为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协调运作的基点。在法院调解与审判的关系上,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在调审适当分离的基础上,摆正调解和审判各自的位置,避免二者程序上的混淆,并通过各种措施实现二者之间的功能互补和制度互动。在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关系上,主张通过设立法院诉讼外调解,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系,减轻法院诉讼压力,并以此带动人民调解制度进一<WP=5>步发展完善。最后一部分是“法院调解改革论”。在该章中,本文首先介绍了实务界对法院调解改革的探索,分析了目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然后,在对现有改革方案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改革思路:将法院调解分为法院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上和解两支,在前一问题上,认为应当构建我国的司法ADR体系,设置法院附设的诉讼外调解,作为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后者,主张以诉讼契约理论改造我国现有的诉讼调解制度,称谓上则以“诉讼上和解”更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