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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英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生态税改革。英国当时的社会,由于劳动税等扭曲性税收带来的额外负担,英国产生了比较严重的失业问题,而且一直以来,英国针对破坏环境的产品征税力度不够,几经开征的生态税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随着“双重红利”理论的提出,英国明确了生态税制改革的方向。英国以“双重红利”理论为依据,并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及税收公平原则,进行了一系列的生态税制改革。 1996年垃圾填埋税的开征,拉开了英国生态税改革的序幕。从此,英国开征了气候变化税、机动车生态税、购房出租环保税、机场旅客税、石方税等新的生态税种。在此基础上,调整原有税制,如减免社会保险金或企业所得税等,实现了新的生态税种与原有税制的协调。改革中,根据税种不同、纳税主体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制度,从而实现英国生态税的税收中性和税收公平。英国生态税改革形成了完备的以能源税为主的生态税体系,取得了显著的环境效益。于此同时,英国的生态税改革也取得了蓝色红利,即通过生态税的征收,减轻了其他税收的扭曲性,促进了经济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就业。 我国在生态税的创制与改革过程中,我国也应当借鉴英国生态税改革的经验。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中存在缺乏专门生态税种、税制结构绿色化程度低等相关问题,在我国生态税立法的新时期,英国生态税的改革经验为我国生态税立法的指导思想、进程及具体制度设计方面提供了诸多启示。我国的生态税立法应当借鉴双重红利理论;开征新的生态税种的同时,调整现行税制,使税种间更加协调;通过差别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式实现税收中性;公开财政用途,实现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