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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的发达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程度,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具有高度发达的社会慈善体系,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慈善事业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4年党的14届4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将慈善事业作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重要一环。从各国实战经验来看,政府在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在慈善事业较为发达的美国、英国等国家,政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政策支持,而税收激励作为政府的经济手段有重要作用,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对慈善事业发展的间接财政支持形式,比政府直接的财政支持更加温和,也避免了政府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直接控制与干预,有利于引导和促进慈善事业的自觉发展。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较晚,慈善捐助水平、慈善机构建设、社会慈善文化相对比较落后,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居民和政府共同的努力,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有法律支持、财政支出支持、税收支持等方式,国外经验表明,税收激励对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意义重大,并且通过税收激励和带动社会资源参与慈善事业,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民间力量,发展慈善事业。但现在我国的慈善税收制度还不完善,不能满足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国内对于慈善税收制度专门研究不多,多是分散在研究慈善事业或是国外非营利介绍的文章中,并且多是现象描述,缺少一定的数据分析。本文通过对我国省际慈善捐助额与省际人均税收额的数据比较分析,发现我国税收制度对于慈善捐赠激励不足,通过研究我国慈善税收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与美国、英国、德国的慈善税收制度经验的横向比较,分析得出我国在免税慈善组织管理、税收扣除制度、税收征管以及部分税种缺失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提出改革慈善组织免税资格审批制度、提高所得税税收扣除比例、设立扣除转接机制、增加非货币捐赠的扣除制度、适时推出遗产税与赠与税等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