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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念中,技术标准与专利几乎没有关联:专利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特点,而技术标准则具有通用、成熟、无偿使用、广泛使用等特点,标准化机构在采集标准时也希望尽量避免涉及他人的专利技术。但是,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制定技术标准时是没有现成的通用技术可以采集的,而高新技术的发明者和改进者都具有非常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技术成果几乎完全被专利权覆盖,所以,标准化机构在这个领域内别无选择地必须与专利权人谈判,将专利技术采集为标准。标准与专利的结合一方面使专利权能够借助技术标准的特殊地位得到更广泛的实现,另一方面使某些技术标准借助专利权的保护实现了在事实上的垄断。专利技术的这种标准化使现代技术标准发生了由公用性向私权性的异化和扩张,导致了私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也加大了专利法、反垄断法等现有法律公平解决的难度,如何探索、找寻到有效的平衡之法是理论和现实的呼唤。由于我国缺少对标准化组织专利政策的关注与理论研究,现行的制度环境并不完善,基本上处于“制度真空”状态。本文从标准化专利权的滥用入手,将之作为知识经济时代最具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滥用形式之一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实证分析方法说明专利权如何在“标准”这一合理化包装下得到滥用并产生垄断的后果,进一步探讨对专利权在标准化中滥用进行法律规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提出规制的思路。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分析技术标准与专利权的关系和二者结合的背景及原因。概括地说,标准是通过各个参与方的协商、调和而形成的规范体系,制定标准的过程就是标准化。标准所表达和追求的是一种规则和秩序,而这种规则和秩序针对不同的人意味着完全不同的利益安排。标准化本身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是一种为了统一化的目的而相互协调达成的合同或协议。和很多事物一样,标准是把“双刃剑”,它可以减少技术的使用成本,但当标准与垄断性的专利相结合,又可能导致技术的垄断。专利权的标准化使权利的时间性被淡化,打破了专利权的垄断性和公益的平衡性。因此,只有当我们对技术标准中专利权行使进行一定的限制,使标准的正面效应远远大于其负面效应,标准化促进生产的命题才能真正成立。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在技术标准中专利权滥用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以及由此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各专利权人所处的行业以及在行业内所处的地位不同,其滥用专利权各有其特色:首先,在某些领域内,相关专利权高度集中于单个或极少数几个企业手中,因此在该领域内的专利权标准化进程被这些企业所主导,市场上往往只存在单一的产品格式;其次,在很多行业里,由于产品涉及的技术十分繁杂,所需的核心技术往往为众多彼此实力相当的竞争者分别拥有,因此他们往往采取建立私人标准组织的做法,即通过交叉许可、企业联盟、专利联营等形式,实现对相关技术和生产的垄断。与此同时,标准化中出现的滥用专利权问题也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首先,由于“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是否同意将其专利纳入标准体系决定着相关标准的生死,因此标准的制定者一般会尽量满足前者的要求;其次,各专利权人都追求将自己的专利权标准化,因此在他们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再次由于高科技产品的技术集约化程度越来越高,在专利权人之间也存在着相互配合的一面。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理念和文化意识的差异,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普遍认为科学技术应当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而不应作为私有财产加以保护,由此导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存在着严重分歧,使得双方贸易纠纷不断。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专利法和反垄断法对在技术标准中专利权行使的限制。纵观各主要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都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建立起了相应的权利约束机制。美国、欧盟以及日本在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尤为成熟,纷纷建立了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司法监控体系,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重视权利义务的平衡,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兼顾对创新的刺激和对竞争的维护。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则存在很大的差距:《专利法》对涉及标准的专利权行使的限制没有专门规定,《民法》、《合同法》也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反垄断法》刚刚才通过,其真正发挥作用还有待时日,并且其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条文不多,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实施细则。第四部分重新审视了包括我国专利权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限制标准专利权滥用的法律体系的建议,并对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和制定有关专利和技术标准滥用的反垄断相关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根据世界主要国家的立法经验,我们在对涉及到技术标准的专利权行使进行法律规制时可以借鉴吸收以下几点:首先,标准化的专利其本质上也属于专有技术成果,理应受到专利法的调整。其次,反垄断法对标准垄断的规制正是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外部环节进行规范的。鉴于标准化专利权垄断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们可以在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下,通过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再次,《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规定》等规定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我们应该建立公开、公正的标准制定程序来保证标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例如使标准制定的程序公开化,通过独立专家组对核心专利进行严格审定,切实贯彻标准许可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最后,在法律体系之外,从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完善专利保护协会的职能的方面来限制标准专利权的滥用。本论文的创新点在于:1.选题本身就是一个创新点。首先,在国内已经发表的专利权和技术标准的相关的论文很多还停留在重要性呼吁这个层面,深入探讨其中法律问题的论文和著作较少。其次,对这一领域的概念的运用不规范,使用的术语包括“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与专利权”,“技术标准与智利成果”等等,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淆。在我国,知识产权包括了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商标权,而与技术标准相关的最密切的技术成果是专利权,所以,用“技术标准与专利权”这一表述最为恰当。2.本课题的研究跨越了国际经济法和知识产权法两大学科,既有理论深化又有实践参考借鉴作用。3.本文内容与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紧密联系,对于新形势下限制标准专利权滥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