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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是行政法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在我国确立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对于完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政府的“依法行政”以及适应WTO提出的市场环境要求均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目前,国外在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方面已有不同模式、各具特色的制度,我国仍未明确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是立法上的滞后。当然,确立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在立法、司法以及司法机构设置等方面尚有诸多问题需要研究。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理论的整理,分析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不足,阐明在我国确立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结合我国现有司法制度的背景和司法实践中的理论,希冀为该项制度在立法建设、司法操作和司法机构设置方面提供一种思路和可供参考的理论支撑。 全文三万六千余字,分五个部分。简而言之,它们的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概述。该部分主要对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进行介绍,并系统地分析了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第二部分: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和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该部分介绍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内容、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着重阐述我国目前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现况并加以分析,指出现有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看似完备的监督机制缺乏实效。 第三部分:确立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该部分分别从若干方面阐述了在我国确立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述了我国已具备建立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即确有必要且确有可能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第四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构想。该部分总结了一些理论界的见解,就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方式和标准、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裁判、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较完整地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和构想,同时对与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相关的宪法的司法化、司法审查的司法机构设置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五部分:结语。该部分是对本文基本观点和构想所作的简短总结。其中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