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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中规定了离婚经济损害赔偿、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其立法的目的是给予离婚中弱势的一方充分的保障,同时也能在离婚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正义。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社会各界给予了广泛关注,其中备受争议的是:很多学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过分强调了财产法,忽视了婚姻法,认为是财产法绑架了婚姻法。笔者认为离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适用财产法的规定是合理的,财产的分割问题也应当按照《物权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割。在财产分割完毕后,如果一方生活困难的,可以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即由生活困难一方提出要求,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以解决基本生活问题。这样看来保护婚姻的价值,不一定要通过财产归属来保护,在财产分割问题解决之后,单独通过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弱势一方的利益,这就显示出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重要性,也显示出婚姻法独特的功能。本文通过四章的论述,对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内容做出了详细的介绍。本文第一章介绍离婚经济帮助的概念和性质,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介绍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价值和意义;第二章从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开始,分析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现状,指出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有待我国法律的进一步完善;第三章是国外离婚扶养制度的介绍。本章主要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的离婚扶养制度的立法现状,从离婚扶养的适用要件、内容、变更及终止要件、执行保障措施方面对国外离婚扶养制度进行分类介绍。第四章是针对第二章中提出的具体缺陷,在借鉴国外各国关于离婚扶养制度内容的基础上,逐一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