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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隐蔽劳动关系”是指假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以隐藏或扭曲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从而达到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的保护目的的劳动关系。国际劳工组织在2003年第91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在《雇佣关系的范围》报告中对隐蔽用工的行为予以了分析并提出此概念。鉴于隐蔽用工行为及隐蔽劳动关系的危害,国际劳工组织要求各成员国应当制定和实行国家政策与隐蔽用工做斗争,以确保对劳动者提供有效保护。综观我国,虽然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已经初步形成一定的体系,但是对于隐蔽用工这种新型旨在规避劳动法律,逃避用人单位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的规制显然存在不足。本文即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各国对于隐蔽用工行为的研究和经验,结合我国隐蔽用工的现状,对我国隐蔽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规制进行探讨。本文的核心内容为:第一部分对隐蔽劳动关系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从隐蔽劳动关系的概念、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形式、危害性方面进行阐述,其中重点分析了隐蔽劳动关系在实践中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即以另一种法律形式掩盖劳动关系、以另一种工作形式掩盖劳动关系、以“三角”用工掩盖劳动关系。第二部分介绍了国际劳工组织对于隐蔽劳动关系的研究情况,以及典型国家关于隐蔽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国外隐蔽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的经验。第三部分对我国现行隐蔽劳动关系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总结出现行隐蔽劳动关系法律规制所存在的问题,包括,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不完善、隐蔽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不健全、劳动部门监管不力、隐蔽劳动关系的受理程序存在缺陷四方面问题。第四部分结合前述分析,就我国隐蔽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即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确定隐蔽劳动关系责任的承担、加强隐蔽劳动关系的劳动监管、建立隐蔽劳动关系案件先行受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