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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中的借贷、交易频繁发生。保证制度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对活跃金融、保障交易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保证合同作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保证人负有较多的义务,却享有较少的权利。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做保证,风险高、义务重、权益少,在经济活动中,债务人信用不佳、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债务人经营状况恶化也是商业经营所难免,因此,保证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事件却频繁发生。那么,如何保障保证人的权益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要保障保证人的权益,尤其应考虑完善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因为在保证关系中,债权人之权益自不可损害。主债务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保证人负有保证责任,有代负债务的义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最终要向主债务人求偿,主债务人为债务的最终承受者。因而债务人有义务确保保证人的权益不受损害。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包括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保证人享有对主债务人权利的理论基础”。本部分通过对债的担保制度的产生、发展的考察,各国的担保制度都规定了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各种权利。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上考察,保证合同的发生都存在一定的原因基础。正是这原因基础,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必要的权利。从利益均衡上考察,现今制度背景下,保证人负有较多的义务,承担了较大的风险,这并不有利于保证的发展,因而我们应该重视保证人的权益维护,而其中之一就是应重视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第二部分“立法例上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本部分对世界各地立法进行考察和梳理。各国、各地区立法既规定了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的事后救济权利,又规定了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的事先救济权利。各国大多同时、分别规定了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代位权;各国、各地区分别选择规定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的求偿权预先行使、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要求提供担保权利。各地立法都注意到了保证人为了实现求偿而面对的各种风险,并规定了各种不同的救济措施。第三部分“我国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权利”。本部分对我国立法和学术争论进行考察。我国虽然对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的一些权利作了规定,但是并未规定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在求偿权预先行使上,所规定的行使事由也过于狭隘,这使得我国保证人的权益在保证责任履行事先、事后都难以得到保障,最终容易造成保证人的求偿权落空。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权利的反思与探索”。本部分通过分析经济活动中,保证发挥着重要的意义,进而提出该完善我国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权利的建议。在保证制度构建时,应考虑保证人的权益保护。在衡量保证关系中债权人、主债务人、保证人利益时,债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以主债务人的最终清偿而达到理想效果。所以,我们应该考虑督促主债务人主动清偿债务,让债权人受偿,保证人免于承担保证责任。针对现实中保证人权益屡遭侵害的状况,我们应明确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赋予保证人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保证人代位权,以要求主债务人行使义务来保障保证人的权益。同时,我们还应出台债法,从制度的完善上系统地保障保证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