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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于2013年实施的新版《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对于经法官要求鉴定人拒不出庭参加质证的,由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刑诉法的这一条修改对于解决当前鉴定人的低出庭率现象,鉴定意见质证的形式化问题,提高初次鉴定的质证效率等都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一种进步,是一个好的开始,但是后面改革道路还很漫长。再鉴定已经成为当下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变革中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当然再鉴定的存在在当前有一定必然性,但目前极为混乱。再鉴定问题的失控造成我国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不但增加了当事人在财力和精神上的双重负担,也导致大量需要鉴定的案件久鉴不决,对社会稳定带来了一些不良影响。这些问题的症结何在?如何走出困境?笔者认为,从根源上对再鉴定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当下司法鉴定制度变革具有十分迫切的意义。本文针对再鉴定问题展开研究,主要结构如下:第一章是再鉴定的基本问题研究。本章从概念入手对鉴定、司法鉴定和再鉴定进行分析比较,进而对再鉴定的特点和分类进行研究,为下面的论述做准备。第二章是再鉴定问题及其成因分析。本章先从目前再鉴定制度现状和再鉴定案例实证研究入手,揭示目前我国再鉴定存在的问题。然后再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为下文出路研究进行铺垫。第三章是再鉴定解决路径的改革和完善。本章主要通过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首先通过分析我国再鉴定启动目前存在的问题,从完善启动方面着手提出完善建议。其次分析我国目前再鉴定意见审查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鉴定意见同行评价制度、探索复杂疑难案件专家论证制度、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和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等五方面,完善我国鉴定意见审查机制,提高初次鉴定的审查力度,控制再鉴定失控现象。最后从加强鉴定管理方面给出完善意见,为再鉴定出路给出解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