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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信托在信托史上由来已久,它是信托制度在表决权领域的应用,能够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维持公司管理连续、帮助公司融资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作用。表决权信托在国外发展的相当成熟和规范,但在我国还处于立法上的空白。即便如此,我国早在2002年就已经有了应用的案例。这说明我国现有的经济环境早已产生对表决权信托运用的需求。为了促进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本文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分析了表决权信托中存在的利益冲突的表现,并且对表决权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以求达到内部和外部利益的平衡。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为股东表决权信托概述。本章分为三个小节,第一部分论述了表决权信托的含义及法律特征,本文提出表决权信托的受托人持有以股份为载体的表决权,为下文的制度建设奠定理论基础。同时,表决权信托在我国宜设计为自益信托,且具有不可撤销性和期限性等一般特征。第二部分通过将表决权信托与表决权委托代理、表决权征集、表决权拘束协议进行对比论述了表决权信托的制度优势。第三部分通过举例、假设等方式详细介绍了表决权信托的功能。第二章为股东表决权信托的内部和外部利益冲突。在内部利益冲突上,本章第一部分先论述了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和受托人之间两个方面的利益冲突表现:一是受托人滥用权利损害证书持有人利益;二是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利益受损时会陷入救济困境。之后,分析了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之间利益冲突的表现。在股东表决权信托的外部利益冲突上,主要是与其他股东、公司和社会间的利益冲突。如果不对表决权信托本身进行合理规制,对于股东,会造成股东间的不平等;对于公司,会出现暗中利用表决权信托联合欺诈公司或者过度追求短期利益危害公司长久发展的情况;对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来说,表决权信托的误用会造成垄断,对信托股份自由转让以及期限的不恰当限制也可能降低社会经济流通效率。第三章为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中利益冲突的平衡。在内部关系上,通过限制受托人的资格和权利,同时适当扩大表决权证书持有人的权利进行利益的平衡。例如通过承认特殊事项发生时的受益人的临时股东地位、明确受益人在证书持有人大会上的同意权和指示权、明确解任受托人的条件等方式扩大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在外部关系上,由于表决权信托本身是公司内一部分股东的联合,可能会对其他股东造成排斥,甚至损害公司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需要赋予其他股东的加入权、明确信托期限以及做好表决权证书的发行流通、登记公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建设,将其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