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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移动支付行业的迅速发展,行业中的每个参与者都在不断地寻找和尝试合适的运营模式,以期望在这个巨大的新兴市场上分得一杯羹。然而,移动支付业务是一个涵盖了电信、金融、IT等多个行业,运作流程较为复杂的综合性业务,需要行业中的多个参与者通过相互合作来完成整个支付流程。对于这个涉及行业多、运行机制尚未健全、各方长效合作机制还有待加强,但又发展迅速的行业,很多学者研究后认为,在支付服务提供商合作的基础上,构建以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主导的移动平台运营模式可以较好的满足移动支付产业的发展需求。本文正是以此为背景,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平台中服务企业之间合作非制度化问题。平台中合作者的行为是一种自我选择的企业行为。在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营策略下,在没有相关制度约束下,合作者可能会因形势变化改变其合作策略。这将直接影响支付平台的健康发展和平台用户的使用权利。基于以上目的,本文以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主导的移动支付平台为研究载体,以平台企业和通信运营商、银行的合作行为为研究对象,通过理论、模型和案例深入分析影响平台服务企业之间合作行为的因素,为以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主导的移动平台更好地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系统性地对移动支付平台的双边市场特征进行分析,指出在以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主导的移动支付平台中,参与者之间不仅具有一般的直接网络外部性,而且具有间接网络外部性和一定的自网络外部性;第二部分,根据以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主导的移动支付平台存在网络外部性这一特点,结合现实企业运营状况设置参数,并建立动态序贯博弈模型,分别对通信运营商和银行与平台企业选择继续合作和不合作两种策略进行分析,说明支持合作的条件和利润公式;第三部分,依照模型结论,结合现实企业案例,对影响平台企业和通信运营商、银行合作的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第四部分,以影响合作的因素为基础,分别从国家、行业和企业角度提出促进平台企业和通信运营商及银行合作的可行性建议。在理论研究方面,双边市场理论是近年来经济学研究的新兴内容,而移动支付也是一个国内新发展的行业。本文用双边市场理论对移动支付行业进行系统分析,是把该理论运用到新兴行业中的一个有益尝试,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通过介绍双边市场理论的相关内容,结合移动支付行业目前的运营状况,从网络外部性和价格非对称性方面,指出移动支付行业具有双边市场的普遍特征。在与具有双边市场特性的银行卡行业的比较中,移动支付行业又突显多平台竞争和多方收费的双边市场特性。进一步研究得出,以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主导的移动支付平台参与者之间不仅具有一般的直接网络外部性,而且具有间接网络外部性和一定的自网络外部性。同时,平台两端的参与者由于对平台的需求不同,其交叉网络外部性强度也有差异。在研究方法方面,本文以动态序贯博弈理论为基础,结合以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主导的支付平台参与者特征,设置相关变量,依照经济学中不同企业类型的划分方法,把通信运营商和银行分别看做寡头垄断企业和垄断竞争企业;在通信运营商和银行分别与支付平台采取不同博弈策略的条件下,建立相关经济学公式进行计算推导,得出结论;然后,运用仿真实验对博弈结果进行验证。为了更好地贯彻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研究思路,本文搜集了目前开展该业务的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相关案例,深入分析影响平台企业和通信运营商、银行之间合作的因素,对模型结果做进一步验证。这是研究以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主导移动支付平台运营模式的一个新方式。通过研究,针对以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主导的移动支付平台服务企业之间合作非制度化的问题,本文得到以下结论:对于通信运营商来说,在选择行动策略前,不仅要考虑自建平台成本与合作平台企业注册成本的大小,还要考虑现有平台中用户效用和用户支付成本之差,且评价用户效用时,要剔除自身对用户产生的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影响。当注册成本小于自建成本和用户效用与用户支付成本之差时,通信运营商可以选择与平台企业合作。对于银行来说,根据银行的行业现状和垄断竞争市场性质,在发展移动支付业务方面,银行建立银行之间互联互通的支付平台成本较大,远远大于平台注册费与用户支付费用之和,所以银行选择与平台企业合作是最佳策略。同时,本文得出影响平台企业和通信运营商、银行这两个支付服务提供商之间合作行为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类:一是具有双边市场的特征影响因素。根据移动支付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和模型推导的结论,平台用户的网络外部性和需求相互依赖性的特征对于支付提供商与平台企业的合作博弈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首先,网络外部性越大,支付服务提供商对平台的需求越强,与平台企业的合作关系越稳定。其次,用户对平台的依赖性越强,平台企业收取的支付费用就会高,相对而言支付服务提供商的依赖性较弱,平台企业就会降低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注册费用,增强与支付服务提供商合作的稳定性。另一个是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市场环境因素。支付服务提供商所处的市场结构特征以及其自身市场力量的大小,加入平台的数量等因素会对合作博弈的结果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垄断性质越弱,提供服务的差异化程度越小,自建支付平台的成本越大,与平台企业合作的支付服务提供商数量越多,支付服务提供商与平台企业合作的意向越强,合作关系越稳定。目前,我国的移动支付行业尚未成熟,以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主导的移动支付平台的数量屈指可数,各方面研究资料还不够充分,加之作者的知识积累和能力有限,本文的研究还存在着不足,亟待改善。例如,本文在模型假设环境中提出,第三方支付企业构建的移动支付平台具有垄断性质。虽然目前移动支付市场中只有个别第三方支付企业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具有显著的垄断性特征,但是随着移动支付行业的发展,平台企业将会越来越多,行业内竞争也会越来越激烈,相应的市场份额和市场结构也会发生改变。同时,由于移动支付行业是新兴产业,能够获得的相关数据和案例资料十分有限。为了便于研究,模型中设置的变量未必与企业决策时的实际影响因素完全一致,并不能代表行业内全部参与者的最终选择行为。今后如果能够收集到更多公司的案例或相关数据,对模型进行改进,则结论将更加具有一般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