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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进程本身就是一个风险分化的过程。然而,如果证券发行者和证券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极端不对称,其结果很可能是证券发行者及证券信息内幕人利用其掌握的信息欺诈广大证券投资者,让证券投资者承担大部分乃至全部的风险。因此,信息披露制度实乃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支柱。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包括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和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相较于公司申请上市时的“刻板”影像而言,公司上市后的实时变化当然显得更为重要,因此,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愈来愈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关于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等有着诸多规定。在如此众多规定下,我国持续信息披露制度仍难以称为完善,是制度本身问题之故还是中国的国情问题?本文通过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我国持续信息披露已有法律规范、持续信息披露应然内容进行分析,为该项制度的本土化和现代化做出努力。本文主要由五部分组成,共计59,000余字:第一章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经济学的信息理论和法学中的信义理论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基础。在经济学信息理论部分,文章论述了证券市场信息的两个特点:信息不完全和公共性。证券市场信息是不完全的,搜集信息成本上升,最终出现投资者的逆向选择。而信息具有公共性的特点,是政府强制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理由。信义理论是从信托制度演化出的理论,探讨信义理论的界定、证券市场上是否存在信义关系以及信义理论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成为本部分的重点。第二章证券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界定。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是包含在信息披露制度范围内的,与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相对应,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形式。本文通过对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上位概念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平行概念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和下位概念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逐一分析,界定证券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范围和内容。第三章证券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法律规则的法经济学分析。本部分主要就证券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部分现有法律规则做法经济学分析。就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则问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担保义务以及虚假陈述问题建立分析模型,讨论各内容的现有规定和存在的缺陷。第四章证券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内容范围的法经济学分析。本部分主要就证券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应然”内容范围的法经济学分析。本部分的起点是法律规定。笔者认为,“重大性”应该是整个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内容范围的缩影。笔者归纳了各主要国家关于“重大性”的规定,并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和投资者的角度,采用统计分析和问卷调查的方式,讨论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在公司方面,笔者选取了2006年和200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的上市公司违反持续信息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投资者方面,笔者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发现投资者对信息披露要求较高,而实际理解的信息披露内容极其有限。第五章给我国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建议。根据前面几个部分的分析结果,笔者从持续信息披露制度内容、上市公司高管的责任、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完善和投资者的教育等几个方面为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实行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