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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日渐一日的发展,规模也在连年扩增,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连锁经济效益,拉动了社会经济有力增长。但是,互联网企业竞争愈演愈烈,不少商家肆意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不公平的竞争手段争夺互联网用户数量,赢取不正当利益,市场竞争秩序遭到破坏,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犯。因此,亟需完善我国相关法制建设,使相关法律法规愈发合理、行之有效,引导我国互联网企业向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在此之前,我们先要对互联网企业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定有一个充分的认识。本文首先通过国内外两个典型的案例,总结“双边市场”属性和免费交易行为这两个因素对于判定互联网企业滥用支配地位行为时存在的困难。百度竞价排名案中,排他性交易行为容易受到双边市场中交叉网络外部性的约束,本案中法院通过市场界定解决了该问题,即否定百度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导致无需进入滥用行为分析的步骤,但是,双边市场上互联网企业的排他性交易的经济效果不同于单边市场,所以并不能肯定地说百度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谷歌购物比价案中对于谷歌行为分析的难点在于传统的滥用行为分析都是基于收费交易构建起来的行为规则,但是谷歌案中谷歌的行为属于免费行为,这就导致无论是搭售、掠夺性定价等规则在免费领域难以适用,这是滥用行为分析的难点所在。在简要回顾了有关企业滥用行为认定的经济理论之后,在滥用行为的违法性判定上,指出互联网企业应主要根据合理原则判断行为违法性,辅以本身违法原则。结合百度竞价排名案例和谷歌购物竞价案例,分析了价格滥用和非价格滥用的典型行为,由于市场属性和免费交易的原因,互联网企业的一些行为在传统上看构成违法,但是在双边市场可能就显得十分合理,是企业应对竞争所采取的合理的行为。与此同时,免费也成为判定滥用行为的难点,所以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互联网企业看似是滥用行为的行为反而有其正当性,反垄断法不能盲目介入,应慎之又慎。最后对如何判定互联网企业行为是否构成滥用总结归纳,根据互联网企业的双边市场特性,我们应该从传统静态的、结构主义的、以价格为主的反垄断分析模式转变为适合互联网企业特性的动态的、行为主义的、以市场进入分析为主的反垄断分析模式。希望对上述内容的分析,能够为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问题提供思路。希望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认定能够更加完善,营造出一个保护消费者又不损害正常合理有效的竞争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