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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物权法制既是中国法制史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学理论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作为法律的基础,意味着在某时某地所制定的法律不能长存于新社会,旧法只能适用于当时当地的社会生活。档案中收录的民国时期这些物权之诉也反映了在当时社会,关于物权诉讼的民事审判制度体系,与当时的民众的社会经济生活接近。而且物权法制调和了各种冲突利益,进而保证了民商事社会秩序的确立,在司法实践中不断适用与完善。从实质而言,民国时期,物权之诉审判系统较为完整,对之后的物权法制变革产生了积极意义,对商品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也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本文以民国时期物权诉讼案为中心,从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的互动角度出发,通过对重庆档案中最高法院的司法案例分析,力图揭示民国时期物权之诉的特点与当时的民事实体法以及民事程序法、民国审判制度的映射。 第一部分“引言”,对论文选题的理由、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重点、难点与创新点以及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等几个部分作了简单交代。 第二部分“民国时期物权法制施行的法律背景”,首先就物权的概念进行了简要的阐述;接着简要介绍了民国时期物权之诉的立法、司法背景,为物权之诉特点的形成说明是有其特殊的法律背景的。 第三部分“民国时期物权之诉司法判例及其简析”,在重庆档案馆中收录的民国时期最高法院物权诉讼案卷的基础上,全面介绍民国时期的物权诉讼案件概况;简要讨论档案中见到的物权之诉,为下文分析这些司法案例的特点打下基础。即,这些物权之诉争什么?案例中当时的最高法院是如何解决物权纠纷的?最高法院解决这些物权纠纷所依据的司法裁判根据是什么? 第四部分“民国时期物权之诉的特点”,文章最后部分是简要总结民国时期物权之诉的特点,即最高法院在审理物权之诉时遵循的法律原则、诉讼程序,解决这些物权纠纷的司法裁判依据是什么,以及总结性地叙述了民国时期物权之诉对当时民事实体法、程序法以及民国审判制度的映射。最后,总结性的陈述了在民国时期的特殊背景下,物权诉讼之中难免出现其局限性,从档案中被最高院判决废弃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具体司法判例中看,法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及适用也是主要的原因。 第五部分“结语”,文章的最后一部分阐述了中华民国时期的民国时期的物权法制既是中国法制史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学理论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集中体现了中华民国时期的物权法制在司法实践领域的真实运行状况。档案中对于物权诉讼的具体司法判例的收录,是本文研究民国时期的物权之诉不可缺少的资料,是对物权法制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的情况的具体体现。虽然中华民国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但是民国时期的情况对我们理解当代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