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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社会面临严重的信用危机。其中,又以公司信用问题为甚。公司信用问题不仅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冲击了我国传统道德文化的传承,同时还考验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与核心。本文通过通过比较研究、可行性分析等方法,围绕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构建这一主题,对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完善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除了简短的摘要、前言及结语,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从法学角度对信用以及公司信用进行概念的界定。自人类发生经济交往活动时起,就产生“信用”的需求。信用问题已不仅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亦或者经济问题,而更是一个法律制度问题。本文通过对信用概念的多维解读,以及分类比较,来阐述法律层面上信用含义与特征。法律层面上的信用表现为一种商事信用。在早期商事活动中,商事信用有赖于商人的诚信与商事惯例、社会舆论对商人的规范。然而随着商事交易规模的扩大,交易双方不再局限于熟人。此时商事信用的建立,更仰仗法律规范的完备。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形式,公司失信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同时公司资合性特点,也使得公司信用遭受侵害时,损失也相当严重。这些因素使得公司信用应当得到法律特别规制。法律层面上的公司信用是法律围绕公司资产、治理结构、公司经营状况等所作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它以保护市场参与者的信赖利益以及社会的信用秩序为目的。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公司信用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分析。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许多国家法律均对公司信用问题作出了规范。大到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小到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法人否认制度等具体制度的安排,均体现了立法者对公司信用的关注。由于各国立法实践与法制文化的不同,各国公司法律制度并不完全一致。就其他国家现有规定而言,公司信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公司信用的保障、公司信用信息的共享、公司失信的惩罚以及公司守信的激励等具体制度内容。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及理论实乃宝贵财富,能为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所借鉴。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主要是从公司信用保障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该制度逐渐暴露了其局限性和滞后性。以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为例,我国1993年、2005年《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该制度限制了公司的发展并与公司资产信用的本质不符。2013年新《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改革,即实现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转变。改革令人欣喜,但也引起一些学者的担忧。最低注册资本的取消以及认缴资本制的采用,将会大大削减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公司信用担保功能。于此同时,由于我国公司失信惩罚制度的失灵、公司守信激励制度的缺失,使得我国公司信用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之中。因此,我国必须及时出台政策,对公司信用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建议。在前文的分析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司发展现状,笔者尝试性的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构想方案。针对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不足,本文亦是从公司信用保障、公司信用信息共享、公司失信惩罚、公司守信激励这四个方面进行具体完善方案的设置。笔者认为,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只是完善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重要契机。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备与否,不仅关系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关系我国公司与公司法的发展。因此,我国立法者必要重视该问题。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国外发达的、相对比较成熟的公司信用法律制度,并结合相关理论的探讨,来分析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现状及缺陷进行深入揭示。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些许构想。虽然本文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但期望笔者能为我国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尽我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