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用放射性废物处置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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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利用造成巨大的环境和生态问题的背景下,核能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得到了广泛关注。由于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可以应用于农业、医疗、科研和环保等领域造福人类,被大力发展。经过30多年的时间,我国的民用核工业获得迅猛发展。既往的民用核工业发展法律制度更多关注于核设施的选址、建造和运营等前段环节,作为民用核工业发展的末端环节——放射性废物的处置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当前,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存在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和处置场建造速度缓慢等困境。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法律制度的不足是造成处置能力不足和处置场建造缓慢的制度原因。为了能够尽快解决该问题,完善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法律制度,已经刻不容缓。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现分述如下: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放射性废物处置基本理论。首先,探究了放射性废物的概念;其次,对放射性废物的来源、特征和危害做了简单介绍;第三,介绍了民用放射性废物处置的概念;最后,介绍了我国民用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现状: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未出台、处置场建造主体不明、处置技术研究和处置场建造缺乏资金等。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法律制度。首先,梳理了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其次,重点介绍了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分类处置制度、许可证制度、处置场所选址规划制度、第三方处置制度;最后,分析了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法律制度的不足,指出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法律制度在处置场所选址规划、第三方处置、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制度存在不足。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改进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制度:重新解读区域处置方针、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建立经济补偿制度;其次,完善第三方处置制度:明确处置场建造主体、设立放射性废物基金;最后,构建放射性废物处置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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