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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古代中国的盟约,以往的研究多偏重于春秋战国时期。本课题主要是从法学的角度,对10-13世纪两宋与周边政权辽、西夏、金之间签订的盟约予以解读。从签订盟约的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各个政权都享有或完整或部分缔约能力,在其权力范围内可以签订盟约。至于签订盟约的最终决定权,还是掌握在各国君主手里,一旦双方君主认可,即可派遣使臣进行谈判。当然,在使臣的组成、职位、学识及能力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大臣才可以通过宰辅推荐或自荐等方式,获得皇帝的任命。使节在出使时,应携带证明身份的凭证,包括国书、表、诏等。关于谈判的原则与意向,也包括在这些文件中。在谈判中,谈判代表非常重视可以体现己方地位的礼仪细节。在约文的起草与议定中,也充分运用外交技巧,以维护本国尊严和利益。誓书是记载双方盟约具体内容的一种外交文书,在双方使者携带国书往来谈判多次,达成一致意见后,各方以誓书的形式将盟约内容写清楚,由使人送往对方国家,意味着盟约开始生效。盟约一旦生效,除了具体约定之事外,并不溯及既往。两宋时期誓书沿用春秋盟书之样式,包括序文、正文、誓言三部分。双方通过向神灵、祖先宣誓的方式承诺遵守盟约,一旦背盟,甘愿接受灭族亡国的重罚。由于誓书在两宋时期的外交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起草、誊写、纸张、印玺及存放规格等方面,都有特别的要求。本文以宋辽之间澶渊之盟的实现为中心,从岁币交纳、使节往来及相关规范、榷场贸易、修缮边城及遣送逃亡人、边界遵守等方面,对盟约的实现进行专题考察,进而揭示盟约的执行对缔约双方的政治、经济及法律所产生的重大影响。盟约在执行中由于情势发生变动,会对其进行修订。这一时期盟约修订的提出及修改方式也各不相同。修订后的盟约继续维持其效力。但是,从古至今,没有任何一个盟约会永久生效。导致盟约终止的原因主要有违约行为的出现、新的战争发生或原缔约方的消灭等,盟约的终止包括盟约的暂停施行和永久终止两种形式。总之,各政权之间缔结盟约的基础是实力相当,而盟约得以长期履行的动力是利益刺激。只有在此基础上,所谓的誓言和诚信才能发挥作用。一旦势力不再均衡,通过战争或其他方式能获得更大利益时,约束双方守约的外在力量如神灵、祖先便显得苍白无力,盟约的拘束力也随之而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