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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保护是诚信政府建设的重要方面,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转化的产物,体现的是人们对政府信誉的要求。同时,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制度还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对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冲突关系的缓和与协调,能够起到良好的作用。因此,本文以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为论述对象,以法治政府理念为分析视角,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学说和立法实践,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进行阐释。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而有所不同,就抽象行政行为来说,信赖利益保护是出于对法的安定性的考虑,是人们对法秩序的信赖;就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更多地是出于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考虑。在行政立法中,我国应该注重立法的稳定,避免朝令夕改,确立立法赔偿或者立法补偿原则,在具体行政行为领域,应该根据不同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确立不同的规则来保护信赖利益,以此构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