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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不断推进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目的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社会中有效而充分的实践运行逐步实现透明行政。尤其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昭示着我国朝着透明行政、依法行政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也预示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迎来了崭新的发展机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离不开人民的监督,因为有了人民,才有了国家,国家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并最终回归于人民。行政机关则是权力的行使主体。人民群众对于政府行使的权力的程序、内容、过程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2008年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以上提到的公开的信息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行,对于我国政府行政行为信息的界定和群众的切身利益起到了很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条例的规定不单单是赋予政府的一项义务。坦诚的公开,也可以让公民对自己的政府更加信赖,同时也能促使政府积极高效的实施行政行为,对人民做到不傲慢、不怠慢、积极高效的行使行政行为,进而做到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程是我国的新型政府改革推进的核心,公开的范围、程序和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研究的核心,而其公开之例外,往往会被很多人所忽视,人民对于在日常的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不公开的例外情况时,对它的概念、原则、立法却是比较迷茫或者干脆不知道何为例外,例外的情形有哪几种,例外是否必须不公开或者成立一定条件后能够公开的等等事项。由于我国现在处于以经济为中心的高度发展阶段,高速经济发展的大框架之下,依法治国的理论必不可少。最终,法与经济的相互融合,相辅相成是必然的融合。首先,本文从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相关基础理论为出发点,分别阐述了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理论基础、例外事项的类型、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适用范围解读。其次,叙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立法缺陷,其共分为五小部分,分别叙述了例外事项的相关概念的不足;条例关于例外事项的范围较狭窄;条例的例外事项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度不足;政府机关的行政裁量权过大;条例的法律位阶有待提升这几个缺陷问题。最后,为个人可能的创新点,主要提出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合理化建议,分为五个方面。第一,明确界定例外事项的相关概念。第二,增加《条例》中关于例外事项的范围。第三,加强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和敏感信息的协调。第四,限制政府机关自由裁量权.第五,则是要谈一谈怎么提高《条例》的法律位阶问题。全文以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理论基础为出发点,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例外的规定,试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现状不足等,并结合国外政府的一些关于信息公开例外事项的方式方法。比如建立司法审查所对不公开的例外信息进行监督审查等的问题反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规定的不足之处,并以此为基础对其改革和完善提出一些较为理性化的建议,至于这些改革完善的方法是否可行、改革的路径是否切实有效,还有待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共同检验,毕竟真理和科学的发展都是由表及里、由浅到深的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