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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撤销制度可定义为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后,因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原减刑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或事实存在错误,或者因在减刑考验期内被减刑罪犯有严重违反监规或重新犯罪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核实,依照法定程序对原减刑裁定予以部分或全部撤销的制度。具有适用对象特定、适用期间特定、撤销事由特定和法律后果特定的特征。减刑撤销制度的设立能够增加减刑的后续制约力,切合减刑实质要件要求、调整刑罚结构、监督并制约刑罚权、增强检察机关对刑罚的事后监督。减刑是人民法院对罪犯的量刑在行刑过程中的继续的性质及减刑是罪犯的权利说明减刑撤销制度的构建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不断推广以及减刑撤销案例的不断涌现表明,该制度的构建不仅有刑事政策的支持,更有坚实的实践基础。减刑撤销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原减刑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有误的罪犯,以及在减刑考验期间,出现严重违反监规、故意犯罪的罪犯。减刑撤销经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核后,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罪犯和检察机关均可参与法院的审理,罪犯对审理结果有异议的,享有上诉权。因减刑引起的刑种变更和法定“应当减刑”两种情形因其特殊性,应当作为减刑撤销适用的例外。如减刑撤销制度在我国得以设立,应当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其具体内容,并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分别作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