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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协管员在我国的交通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交通协管员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是因为交通协管员的职责规定不统一,理论研究缺乏等原因,造成公众对交通协管员在交通管理活动中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因为交通协管员的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交通协管员规模的扩张难以受到约束,交通协管员队伍的素质偏低,以及交通协管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本文将从行政法角度对交通协管员的现状,法律职责,法律地位等方面进行分析,对交通协管员职责和管理的规范化也做一探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交通协管员的概况。对交通协管员的产生发展现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对交通协管员产生壮大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交通协管员所面临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是交通协管员的法律职责和法律地位研究。首先对于交通协管员的职责问题,针对交通协管员是否具有执法权这一争议点进行研究。对行政执法的含义进行了阐述,对交通协管员职责的现行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指出交通协管员虽无名义上的执法权,但实际上参与甚至是独立进行了一些执法工作。其次对于交通协管员的法律地位,比较了行政委托和行政授权与交通协管员本身的一些特点,指出交通协管员应当处于行政助手的地位,也只有将这种地位落实到实处,才能保证交通协管员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第三部分是交通协管员侵权问题的救济和对交通协管员权益的保护。交通协管员损害相对人权益的主要问题在于是否应当进行国家赔偿。本文结合交通协管员的职责和法律地位,以及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赔偿的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指出交通协管员的职权行为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交通协管员的权益保护的主要问题在于,交通协管员的工伤认定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本文进行分析认为,交通协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属劳动关系,而相关规范对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的规定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应当继续完善。第四部分是交通协管员相关问题的解决。首先,对交通协管员职责的合理规定从内容和立法层次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其次对于交通协管员的管理问题,从设立条件和管理制度两个方面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