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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损害是个很大的题目,在合同法里有规定,在知识产权法里有规定,还在《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有规定,尽管这些立法中有些也是从侵权法的角度来规定的,但也不全然,合同法中的损害往往是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的问题,《产品责任法》等对损害范围的规定与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也有不同,但总的来说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把损害作为研究的对象是一个很丰富的内容,也是其他相关法律的损害问题的概括提升。损害在侵权法上首先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首先是有重要的规范意义,除此独立的功能之外,我国在传统的侵权法上是经常在侵权行为或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讨论损害的意义。本文不拘泥于构成要件的意义上看待损害,并在如下方面进行了重点的阐述:
第一部分讨论损害的概念问题。关于损害的界定本文首先从损害的比较法考察出发,然后讨论了我国损害的界定问题,并分析了损害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这未后文奠定了基础
第二部分专门论述损害的对象。这个部分对损害的对象进行了分析,特别是在损害的对象里面重点分析了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和权利客体和权利本身的关系以及对它们的区别和联系进行了分析。
第三部分是全文的重点,所占篇幅最大,除了分析了国外的有关学说如差额说、折中说等学说外,讨论了我国侵权法上损害的范围问题,并就损害范围的确定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是关于损害的救济。这个部分在吸收知识产权法制度中的有关做法上升到侵权责任法的一般理论中来完善侵权法。并将救济分为纵向救济与横向救济,其中纵向救济包括事前救济、事中救济、事后救济,横向救济包括惩罚性赔偿、全部赔偿、部分赔偿。这部分也对侵权法与合同法的救济进行分析比较。